馬太福音中關於婚姻以及其文化面向之比較

主題:馬太福音中關於婚姻以及其文化面向之比較
時間:2014-05-16

一、馬太福音其及背景
形成的背景可能在西元70-100年之間,而保羅的許多書信都比這福音書早,而《十二使徒遺訓》(Didache)的作者也曉得這部福音書,更能確定他的時間是較晚的。[1]
在聖殿被毀之後的時候,偤太拉比的發展是是多樣性的,而在第一世紀的巴勒斯坦地區在社會、宗教與政治運動上的多樣性都影響著偤太宗教文化,包括了神秘主義與昆蘭團體在內,當然也深受羅馬帝國的影響。兩股力量形成,一股是拉比重塑了在美索不達米亞與羅馬帝國當中的偤太社群,因此塔勒木的哈拉卡(talmudic halakah)成為主宰以及唯一了解偤太生活的方式;另一股則是耶穌運動,在外邦人當中很成功,並成為一個獨立但相關的宗教。特別在東方,信耶穌的人常與偤太社群保持著一定的關係,甚至他們的正統領袖也是相同的人。他們之間的差異展現在特別情況下的選擇與實踐方式,這個看起來流動的馬太群體可能是在敘利亞或Coele-Syria裡。[2]
耶穌的傳道工作有四個時期:(1)默默無聞的一年,百姓慢慢認識他是一位教師,也是一位行醫者;(2)受群眾擁戴的一年,特別在加利利一帶群眾對他的工作感受興奮,對於上帝國有深奧的教訓,更對肉體上及靈性上有缺乏的人具有親切的同情心;(3)遭受反對的一年,文士及法利賽人的敵意增強,並自以為有理,耶穌在群眾的聲望逐漸減少,一方面是偤太領袖在外增加反對的壓力,另一方面也由於耶穌對於想要跟從他的人所做的要求;(4)最後一週,跟隨他的人起了更興奮的期待;(5)耶穌基督的被捕、受審及被釘,以及(6)耶穌基督的復活與升天。[3]
共觀福音雖然彼此間有許多相類的內容與參考資料的假說,但是仍各有主題與目地。馬太福音就是用來說服偤太人,使他們相信耶穌是他們的王彌賽亞,而從家譜的記載就可以看見,並運用許多舊約的預言的應驗,表示耶穌的使命並非偶然或是反覆無常的,而是上帝早已經安排好的整體計畫的一部份。[4]
在馬太福音的耶穌是用一種非以人的流血暴力來對抗週圍的形象出現,他常從不同的爭論中獲勝,可從這三種的「暴力」來理解:(1)意識型態的暴力,透過思考(thinking)人、團體或是國家裡面所展現非人的、次等人或是缺乏人性大團體現況;(2)修詞的暴力,陳述(speaking)非人性化的假設,如稱為在政治上的叛徒或宗教上的異教徒;(3)實質上的或是致命的暴力,以非法的攻擊或以官方的、合法的政治行動來展演(acting)。[5]

二、耶穌團體與愛色尼派
愛色尼派(Essenes)和法利賽人的起源,同樣可追溯到馬加比的反希臘化的敬虔運動。是「哈西典人」(Hasidim)中更激進者。愛色尼教派的早期歷史至今仍不甚清楚,也許和它的起源太古遠有關。斐羅曾有「摩西首創」的說法,約瑟夫則認為自有猶太人始祖,便有愛色尼人的組織。愛色尼運動在基督降生之前,一度成為猶太教的主流,後來信徒逐漸退出巴勒斯坦社會,隱居山野過苦修的生活。[6]
約瑟夫(Josephus)《猶太戰記》2.119-161當中可以整理出一些特點:(1)敬虔、極聖潔聞名;他們把禁慾和抑壓情感,視為美德 2)鄙視婚姻,卻會收養人家的孩子;但亦有認為結婚是重要的支派 3)他們輕視財富,過著凡物公用的生活,叫人欽羨;而人人平等,不分高低(參徒2:44)。按照規定,新加入的成員必須獻出一切財產,完全杜絕了貧富懸殊的情況。個人的財物,都成為了共同資財的一部分(參徒4:32);既然彼此是弟兄,眾人所有的財產,都共同屬於眾人。 4)視油為污穢之物 5)並非集中住在某一城市,而是分佈於不同城市的 6)雖然素未謀面,當地人也會熱情招待,管吃管住,摯友般相待。遠行也毋須攜帶行李,只須佩帶武器,以防土匪。 7)日出之前,不說半句與世務有關的話,只向神頌念一些傳統禱文,彷彿在懇求神顯現似的。 8)外人可以加入團體,但是需要時間(一年入門加二年正式加入) 9)猶太人中以愛色尼人最能嚴守在第七日不幹活的規矩 10)認為肉體會腐敗,組成肉體的物質不能恆久,靈魂卻永垂不朽。愛色尼人與希臘人所持的觀念是相同的。他們的目的,立靈魂不滅之說,要貶惡揚善(善人到福地去,而惡人受苦)。
約瑟夫在《猶太古史》18.18-22可以得知一些特點:(1)凡事都交在神的手裡。他們認為靈魂不滅,又相信他們應該努力行義。 2)品德比常人更高超,他們的制度可以證明他們凡物公用,所以富有的和貧窮的也一同共享所有。 3)他們共有4,000人如此生活,不要妻子、也沒有奴僕。
斐羅(Philo Judaeus)《所有好人均是自由的》75-80裡的特點是:(1)人數超過4,000。他們立志要保持思想聖潔。(2)是他們都住在鄉村,遠離城市。他們不囤積金銀,不為了謀利而爭佔大片的土地,只求得到生活基本所需而已。(3)這些愛好和平。他們當中也找不到一個奴僕,大家都是自由的 4)單靠人的靈性,律法根本無法定立,必定是由神啟示而來。[7]
愛色尼派和新約教會在信仰的觀念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例如:人類的罪性、末世觀、「新」約的觀念(耶三十一章31-34)、撒旦觀、洗禮(雖然兩者對此禮儀的理解有所不同),甚至如凡物公用等群體生活守則,也都非常相近。但另一方面,耶穌對「潔淨和不潔淨的禮法」和其引伸的人際關係(如耶穌與罪人的相處),亦可能構成新約教會與昆蘭群體的最大差別。很多學者相信,昆蘭文獻與早期基督教所反映的神學思想十分相近,這不單暗示彼此的交流,更反映二者均是從當時的主流猶太教分流出來的。[8]除了施洗約翰生活在曠野的生活方式與愛色尼人以及昆蘭團體有很高的相似之外,耶穌的門徒甚至是耶穌本身也可能與他們有密切的往來,交流著對信仰與生活的態度。竭力投入群體共產的生活,倡禁欲主義不重視婚姻…等。[9]
另外,葛德.泰森(Gerd TheiBen)認為,耶穌若以木匠為職業,受到如以利亞和約拿的先知周遊傳道模式的啟發,他可能是不停在各地方遊走的傳道方式,這也和他所形成的團體相同,所以門徒們被教導進到一家人家中要問他們安,而這個團體顯然四處移動,不限於在偤太人居住的地方。[10]

三、對於婚姻的一些討論
已婚的狀態在偤太宗教裡被視為是社會的、倫理的以及宗教上的一個理想,以及一個靈性完整的必要條件,沒有婚姻的生活是無法達到完美與完全的。而結婚也與聖經一個被納入的命令「生養眾多」(創世記1:28),婚姻的目地是要再創造,而十年未能生育的婚姻被視為是可以離婚的。而上帝和以色列之間的關係也在聖經當中多處以文學或詩的方式表達成婚姻中的丈夫與妻子。[11]他們的聖經傳統在於以賽亞書54:5、耶利米書2:2、何西阿書1:2-9。馬太22:1-14(源於Q典)以及15:10-12(馬太自己的資料)的宴筵來代表耶穌重要的事工。[12]
在馬太福音25:1-13當中提到十個童女的比喻,是關於婚姻的。女孩十二歲就是適婚年齡,而新郎可能是十八到二十歲。但由於古代婚禮習俗的資料不足,各地做法的差異無法做很好的比較。但在訂婚之後到結婚之間可能會有數年的等待時間,婚禮大約在傍晚開始,會有陪伴者拿著火把、或提著油燈護送新娘到新郎的家,並舉行七天之久的慶祝會。一般在巴勒斯坦地區,新郎在新娘家舉行了喜宴之後,再把新娘帶回他的家。因此,童女是在新郎家中等候。[13]但是,若將經文放大到上下文的各個比喻當中,都會出現的「…外面黑暗裡,在那裡他要哀哭切齒了。」(馬太25:30)的相似陳述與情境(馬太25:12),馬太在這裡所表達的是對偤太文化的反對、對基督基文化的接受與最後的審判的意寓。[14]
在馬太福音5:31-32以及19:1-12裡關於休妻的討論。在申命記24:1-5中有規定保護妻子的方式為:

人若娶妻,作了她的丈夫,發現她有不合宜的事不喜歡她,而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若離開夫家以後,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又或者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那休她的前夫就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上帝所賜為業之地蒙受玷污。

「不宜的事」成為討論的焦點,希列派(Hillel)認為是一切丈夫不高興的事都可以,而煞買派(Shammai)認為只有「不忠於丈夫」的事才是合法離異的原因。而耶穌的教導反應著申命記的規定可能被濫用,而傾向於煞買的立場。另外,也顯示在聖經的年代,女婦成為一種「產業」,而在沒有其他男人可繼承時,女人才可以有繼承權,而濫用休妻的男人可能可以從這個動作在產業上獲得許多。[15]
但在馬可或是路加,離婚或再婚就等於犯了姦淫(馬可10:6-10、路加16:18)。「婚姻是上帝的旨意,而且在結婚者的心中亦存有這樣的意願。如此結合的人就不再是兩個人,而是成為一體,因此離婚是無法可想的事。[16]而馬太似乎是讓耶穌的教導有更進一步的修正,而認為共觀福音書是彼此完全一致的人,就不得不針對馬太福音中的「若不是/除了」進行辯解。[17]對於離婚與婚姻,從福音書或是新舊約當中是無法得到一個一致的想法的,而且聖經也沒有固定崇尚生殖為主要目地的婚姻關係。[18]
馬太19:12對於婚姻的概念做出了一個「先知性」的論述「因為有人從母腹裏就是不宜結婚的,也有因人為的緣故不宜結婚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己不結婚的。這話誰能領受,就領受吧。」而這句話可能來自歷史上的耶穌之口,而且也僅只有出現在這部福音書當中,可視為是「先知性的宣告」(prophetic confession)。[19]
在當時以規則規範人際的關係是普遍的事情,也是文化裡重要的元素,他規範了誰可以在關係裡,也排除了不在關係中的人。一個常見的危險是我們用僵化的規則來取代了活生生的上帝及其旨意,尤其是在所謂的神學與教理當中,但是恩典(grace)和信實(faith)才是關係建立的基礎,聖潔(holiness)表現在關係中而非在法庭的語詞裡面。[20]而人們也傾向把自己放在經文的中心位置,認為上帝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我」(me)個人的好處為理解的出發點,但這是錯的,而忽略了上帝的旨意(God’s will)才是經文的核心要關注的,先確定了這個之後,才再思考:這可以如何應用在我身上,以及用一個共同社群的語詞來應用。[21]
馬太和偤太人之間的問題是重要的,因為福音書的每一段都可按「偤太人的問題」來讀,所處理的都是讀者的切身問題:誰是上帝的子民。對馬太而言,這要從兩方面一起看(1)內部的團結和(2)與外人的關係。「藉著解決上帝子民團面對性情和行為的困境,馬太同時跟外界有問題的性情和行為劃清界線,尤其指出他們對上帝子民的影響。」而更透過耶穌是來成就(馬太5:17-18)律法的宣告,讓人了解耶穌的行動指向他就是彌賽亞,一方面又肯定以色列的聖經在歷史中具權威性與決定性的典籍。[22]

四、對於「團體」的概念
德席爾瓦(David A. deSilva)認為「擬親關係」(fictive kinship)在新約時代(甚至是舊約時代)是普遍的現像:一個基於共同的信念與生活方式組成的跨血親親屬關係。在羅馬帝國中,皇帝成為「國父」(pater patriae),是整個大家庭的家長。而在早期基督徒的運動當中,信徒因著信仰同一位父、上帝,而歸入這個家,彼此聯合而成為弟兄姊妹。
馬太福音12:46-50 (馬可3:31-35、路加 8:19-21),耶穌說:「凡遵守我天父旨意的人」彼此是親屬,這也反應了初代教會許多人離開了自己的血緣家族,跟隨了耶穌與加入了團契生活。「新生的門徒群體形成了這百倍的家庭,這群人都效忠耶穌和他的教導,立志彼此相愛,相助,互相扶持,完全如親生家人一般團結。[23]這樣建立起的真實的關係,卻會導致一個人有恨惡他的家,而有「讓死人去埋葬死人」的說法,且耶穌用「Abba」來稱他呼上帝。[24]
所以,基督教會是否應要重新再思考一下「多元成家」的在新約中意涵與運用於現代的信息?因為,看起來基督教的建立之初,就已實踐與奠定了「多元成家」的多人家屬概念。相對地,「反多元成家」的教會團體提出「保家、護妻、救孩子」以男性家長為中心的口號,[25]除了仍延續著某種男人是財產擁有者與支配者的角色,僅限於狹窄的人際關係的規範當中,以及背離耶穌的教導與教會建立的精神。

五、「撇下一切來跟隨我」
在馬太福音19裡記錄著耶穌回答「如何得永生」的詢問,除了要遵守十誡與愛人如己的誡命之外,耶穌還要詢問者變賣一切,資助窮人,之後來跟隨他。詢問者顯然很困惑也很為難,因為他的產業多。門徒們自以為地接話說到自己已經撇下了一切跟隨了耶穌,意指著這些門徒們自認為已經達到耶穌的要求,可以得享永生。但是耶穌卻又再一次提及:

耶穌對他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這些跟從我的人,到了萬物更新、人子坐在他榮耀寶座上的時候,你們也要坐在十二個寶座上,審判以色列十二個支派。凡為我的名撇下房屋,或是兄弟、姊妹、父親、母親、兒女、田地的,將得著百倍,並且承受永生。然而,有許多在前的,將要在後;在後的,將要在前。」(馬太19:28-30

這個對話顯示耶穌對於「永生」進一步的詮釋,並再次確立「撇下一切」的具體內容為何。門徒受到耶穌派遣去延續其志業(馬太9:36-12:50),並且在21:28-22:14展現了「脫離偤太主義,以及對基督教會的忠告。」視為是馬太最喜愛的兩個思想,也透過對偤太文化與習慣的了解,表達出耶穌是上帝派到以色列當中的彌賽亞,[26]宣佈一個比律法更高的正義與追尋:愛(馬太19:1922:397:12)。[27]
一個真門徒的兩個「品質證明」,第一件是「在人前承認基督」(馬太10:32-33),第二件事是「愛基督甚於自己的家」(馬太10:34-37),尤其是「愛父母勝過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愛兒女勝過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馬太10:37[28]甚至明白也說不願為基督捨命的,不配做他的門徒(馬太10:38;路加14:27),這裡指的是深刻體會十字架的殘酷與死亡,而這樣的呼召是為他而死,做最終極的犧牲。[29]

主耶穌並非在勸門徒去為他找死。再一次地,他是在指一種型態、方向。他是在講,真基督徒並不畏縮,甚至面臨死亡時,另一種方式來說就是,當面臨提擇要服事自己還是事奉主時,真門徒就是耶個選擇事奉主的人,甚至要付上個人極大的代價。[30]

所以,這種「撇下自己」不僅包括了自己擁有的產業,也包括了自己視為重要的一切、安身立命的既有文化與習俗,原有的社會關係與既得利益,是一種單純為了回應「愛」的奉獻行動。而這個行為是為著耶穌的名所承受的「逼迫」。[31]
        並從馬太22:1-14的喜宴比喻當中,被呼召並揀選意味著持續榮耀上帝(馬太22:37-39),而且持續不斷地執行上帝的旨意(馬太7:24-2712:46-40)直到最後審判之時。[32]

六、結論
馬太福音形成於多樣性的偤太文化當中,一方面保持著與偤太教之間的高度相似性,馬太的團體也與愛色尼派有高度的相似,卻也在其特殊的團體處境下對律法與習俗做出不同的的詮釋,衝突著什麼是上帝的子民的形象,卻也讓人有機會為一個真的人,以及突顯上帝的旨意才是律法的核心。
對於婚姻是當時一個人成為完整人的條件,修正了離婚的濫用,以及對婦女的保護;甚至提出一個先知性的觀點:為天國的緣故不結婚的,也不比有結婚者達到完全差。相較於親密團體與關係的組成,耶穌團體以非血緣與婚姻的結合:以共同的理想與生活方式維持一個新的「家庭」。隨著四處巡行的傳道生活,「撇下一切」意味著尊主為大,重視主耶穌基督的教導勝過一切,且願意為了主耶穌基督的緣故承受種種的壓迫與打擊,卻因此喪亡在審判時而得到了永生。
而這才是耶穌在馬太福音書當中所要傳達的「群體」觀點(教會觀)以及對個人生命的看法(人觀),是與現代教會用字面義、教會中心主義以及男性中心主義誤用造成對他者的壓迫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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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ohn Dominic Crossan, The Power of Parable: How fiction by Jesus became fiction about Jesus (New York: HarperOne, 2013),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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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錫木,《新約研究透視》(香港.基道,1999)206
[9] 黃錫木,《新約研究透視》,205
[10] 葛德.泰森(Gerd TheiBen),《用新眼光看耶穌與保羅:基督宗教的根基與建築師》(Jesus und Paulus: Fundament und Architekt des Christentums )(台北:南與北文化,20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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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黃錫木,《新約研究透視》,221-2
[16] 麥資基(Bruce Manning Metzger),《新約導論》,132
[17] 麥資基(Bruce Manning Metzger),《新約導論》,136
[18] Jennifer Wright Knust, Unprotected Texts: The bible’s surprising contradictions about sex and desire (New York: HarperOne, 2011), 74-77
[19] M. Eugene Boring, Sayings of the Risen Jesus: Christian prophecy in the synoptic tradition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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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Richards E. Randolph, O'Brien Brandon J. O, Misreading Scripture with Western Eyes : Removing Cultural Blinders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Bible, 207-209
[22] 亞德邁耶(Achtemeier, Paul)、格林(Green, Joel B.)、湯瑪恩(Thompson, Marianne Meye),《新約文學與神學:四福音及耶穌》(Translations of: Introducing the New Testament : its literature and theology)(香港:天道書樓,2004)81-82228
[23] 德席爾瓦(David A. deSilva),《21世紀基督教新約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Contexts, Methods and Ministry Formation)(台北市:校園,2013)147-149
[24] Bernard Brandon Scott, Re-imagine the world :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arables of Jesus, 131
[25] 〈台灣守護家庭官方網站〉,https://taiwanfamily.com/?page_id=188,截取日期:2014/04/30
[26] 穆宏志,《對觀福音導論–附宗徒大事錄》,189200
[27] 穆宏志,《對觀福音導論–附宗徒大事錄》,217
[28] 麥卡瑟(John MacArthur),《耶穌所傳的福音》(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esus)(南帕薩迪納:美國麥種,2010)341-344
[29] 麥卡瑟(John MacArthur),《耶穌所傳的福音》,345
[30] 麥卡瑟(John MacArthur),《耶穌所傳的福音》,346
[31] Douglas R. A. Hare, The Theme of Jewish Persecution of Christians i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St Matthew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133
[32] Warren Carter, John Paul Heil, Matthew’s Parables: Audience-Oriented Perspectives (Washington: Catholic Biblical Association of America, 199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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