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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posts from May, 2012

關於靈恩的種種討論與反省

.覺得可以參考的: 指示性的預言:明確的方向或生命情況的內容→應極力避免 方言:(1)舌音→吵得要命 (2)另一種語言→有韻文的美感,甚至有情緒 可分辨出「另一種外在的力量或情感」臨到自己的身上→能辨別當下自己的情況 每個基督徒必然都有「靈恩」→否則可能連聖經都讀不懂 失焦的問題:有沒有遇見上帝/耶穌才是靈恩的終極指向 為認為很糟的團體禱告,讓聖靈作工→因為也離開他們了,而也無法做些什麼 我是追隨基督的人/一個去宗教化的基督信仰者 .引以為誡的: 傾向太輕易地將一切歸於邪惡者的工作而忽略人的責任 擁有靈恩能力的證明→表示自己可以操控恩賜的使用,甚至是誤用 形塑屬靈權柄者的印象及權威 製造恐懼,而非帶來平安的聖靈工作 讓教會成為反智與迷信的中心 將直銷與信徒組織配搭 上帝代言人:假上帝之名行個人好惡之實/擊打對敵/操控信徒 .要進一步思考的: 教會所教導的內容將會很直接地被引用來處理突發事件。那教會到底要教什麼給信徒? 當信徒擁有才能時,教會要用怎麼樣的角度看待:工具化/物化的看待 vs 他是我們的會友/朋友/羊群 核心同工所形塑出來的團體是彼此幫補與提醒,還是堅定已錯亂的腳步,拒絕反醒或視不同意見者為「叛亂份子」? 感官(閱讀/看見/聽見…) → 大腦 → 感受/詮釋/行動 讀懂聖經:大腦裡的突觸與迴路建立得宜,產生亮光與意涵內容 生命的轉變/結出果實:這個突觸及迴路恆常性地被維持著,以致於感受與行動也能恆常性地維持,致使有生命轉變(A→B)以及果子的產出 →教會應努力的是:協助信徒們,用最適他們的方式,建立大腦關於「聖經」的突觸及迴路 第二次宗教改革之必要與方式? →雖然有人已經提出「靈恩運動」是第二波宗教改革,這個是不是也如現在的我們看待1517ce那波的宗改一樣,可能改過頭了;還是,目前所看見的「靈恩運動」其實根本就不是件值得讚許的事情? 每個很認真追尋生命與真理的人,身上都散發著「靈恩之光」,並結實累累;不論他是否為基督徒

加爾文與巴特在羅馬書第七章的觀點比較

一、 關於「律法」的看法 (一) 加爾文: 1.       律法是我們的丈夫,然而我們並不是從律法之義得自由,而反是從其咒詛得自由的:要求絕對完美的條例。我們是在基督的身子裡,向罪死去,歸屬於基督。 [1] 2.       任何人尚未向自己死 ( 與基督復活的生命永遠的連結 ) ,就不能脫離律法的約束。而這個動力是聖靈在我們內心更新的結果。 [2] ( 人的內在仍能靠著聖靈而有機會 ) (二) 卡爾.巴特: 1.       律法管束人意味著完全受到宗教的支配,成為一種二元論:真理和現實被放在同一層次上,使上帝僅只是俗世的上帝而已。而且這樣的宗教與律法與人都擁有相同的局限,沒有不同。 [3] 2.       人用盡一切在宗教裡的努力都無法擺脫律法或是必死的結局,反倒越是努力,就越是結出死亡的果實來,至甚自以為「像上帝一樣」。這都是按著儀文的結果。 [4] 3.       唯有基督是律法的終結,是宗教無法跨越的彼岸,當中橫亙的是死亡。不是漸次努力的結果,而是一種措手不及突然的斷開。 [5] 二、 關於「罪」的看法 (一) 加爾文: 1.       並非要離律法才能在心靈的新樣裡服事上帝,仍需要律法提醒我們的敗壞。應避免假冒偽善的罪–以為自己並沒有罪或是心思意念都沒有任何的貪欲。這等人將在他認識誡命的時候瞬間死亡。 [6] 2.       誡命的功能: (1) 讓人看見神的義的生命之道 (2) 知人無法完全遵守。需要分清律法的性質與人的軟弱的區別,是因為我們自己的敗壞才無法得著永生。 [7] 3.       在重生者的心中可以結出善美的果子。 [8] (二) 卡爾.巴特: 1.       宗教本身是對上帝的掠奪,將以為符合宗教所要求的等同於符合上帝的要求。而遵守行律法僅只是罪的極致展現,雖然律法不等於罪孽,但是徹底或部份廢除律法也不等於由罪孽王國轉向恩典王國。 [9] 2.       這種試圖與上帝平起平坐的宗教要求 ( 律法 ) ,與上帝對立,讓上帝成為生活的一部份,反倒非直觀地受罪制約,至死地破壞人神關係,反讓過犯顯多。 [10] 只要不是出於上帝本身、獨自的行為,人罪孽是不可避免的。在此脈落裡宗教顯然是在服務罪。 [11] 3.       從沒有不存在沒有誡

卡爾.巴特在【羅馬書釋義】第七章的摘要

7:1-6 宗教的局限 V1-4 認為無論何人都在某一層次上利用了宗教。我們可能並非經驗到恩典,而是體驗到圍在週圍的結晶,如宗教、道德、教規與教條。 [1] 而律法管人意味著人完全受到宗教的支配,而這致使一種二元論點的產生:真理與現實被放在同一層次上的對立面,上帝無法成為上帝,而僅只是塵世的上帝而已。宗教的局限、疑難性的局限,與人類可能性的局限毫無二致。 然而,只有通過死亡,人在現存的秩序中就有選擇的自由。然後,只要在人神關係中不是我們所是的人,只要是居於恩典之下的人就不在律法之下。在各各他,宗教的上帝隨著所有人類可能性一起成為被遺棄的犧牲品。… 接受洗禮的基督死了…救世之王的耶穌死了,以便上帝之子得以永生。各各他這地方意味著律法的終結,意味著宗教的界限。 [2] 從十字架的角度觀察,宗教作為心靈–歷史的現實、作為這樣或、不是作為「宗教的」人,也不是以那樣規定的人直觀行為已被「撤去」 ( 西 2:14) 。 人不是作為「宗教的」人,也不是以任何一種其他的人性品質,而是以神性品質站在上帝面前。基督也是以這一品質站在上帝面前,當時他的「宗教意識」就是意識到自己被上帝遺棄。和解、寬恕、辯護、拯救都是由此而來,都是來自人(恰恰是宗教人)在基督被處死的肉體上變為直觀的那種「不是」或「非在」。 [3] 宗教與恩典的對立猶如死亡與生…並非因為我們是宗教人,而是因為我們是受恩者,擁有那高於一切理性的和約,我們是作為死而復活者才得以如此的。 [4] 過於了解律法的人稱為「弟兄們」,認為他們在已知宗教可能性的彼岸對這一非直觀根據也並非一無所知!這一非直觀根據在上帝之中,在被釘十字架的基督向復活的基督的轉折之中。 V5-6 人作為人,即使作為宗教人,也是「屬肉體」的,是遠上帝近死神,而且越起勁越是如此。人作為人,一帆風順的即未經曲折的人,雙足完好、沒有在困境中掙扎而摔成瘸腿、變為殘廢或失去一隻眼睛的人,從存在的角度來看是背離上帝的惡人。 在這「欲」的刻度表上,高尚的欲望和卑鄙的欲望,比如宗教的激情和上床的需求,只有程度上的差異。正如「惡欲」本身乃是「必死性的活力」,以惡欲內、和能量–說到底,在復活作為保留條件時–只能開展一種「 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的活動。 然而,「 律法 」在肉體世界裹是推進而不是阻礙了這全部進程。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