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對人的處境的看法
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對人的處境的看法[1]
故律法被廢止對於我們是有益的…他在此也特別駁斥那些出於肉體的反對論點。
(1)V1-4摘要:因著在基督裡我們向罪死了,從律法中得釋放,但並非從此就不需行善、沒有歸屬;而是,我們將與基督永久地聯合,是屬於基督的,並要結出公義與聖潔的果子來。
V1對於這個論點,保羅接著又加上一個假設,就是說,我們在基督的身子裡面,已經向律法死了。
V2 一個婦人,按照律法,乃是在丈夫還活著時屬於他,因此不能歸於別人。然而她的丈夫若是死了,她就從律法之下得了釋放,就可以嫁給任何一個她所喜愛的人,這個比喻應用在律法對於我們的關係時,情形如下:
律法是我我們的丈夫,在它死去之前,我們一直負著它的軛。律法死了之後,基督就收納我們;就是祂使我我們從律法之下得了釋放,並使我們與祂聯合。我們與這位從死裹復活的基督聯合之後,應當單單歸於祂、緊緊依靠祂。因為基督從死裡復活之後的生命,乃是永活的,所以此後我們將永遠不會與祂隔開。
我們必須特別注意,我們所得的釋放,並不是從律法所教導的義之中得了自由;我們乃是從律法嚴厲的要求,以及因此而來的咒詛之中得了自由。因此,被廢止的,並不是律法所規定的善行的準則,所廢止的卻是與我們在基督所得的自由相反的特性,就是律法要求我們絕對完善的條例。
V4借著基督的身體
保羅在此又更進一步說:律法的約束已經被毀除了。但這並不是說:我們可以像寡婦一樣,在她尚未再嫁之前隨自己的心意而活;因我們已屬於另一個丈夫,已有了約束。我們乃是從律法之下進到基督之下。保羅為了不要使他的語氣顯得太刺耳,因此他說:基督將我們從律法之軛下解放出來,是要使我們接枝在他的身體中,雖然祂自己也曾暫時服在法律之下,可是律法卻無權轄制祂。
.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
何人若尚未向自己死,就不能脫離律法的約束。事實上,保羅在此所說的,乃是指基督復活之後永活的生命,所以基督徒當曉得,他們與基督的聯合也是永久性的。
.叫我們結果子歸給神
基督拯救我們脫離律法的軛,並不是使我們有放縱肉慾的藉口。
為的是要我們藉比新生命而結出果子來歸給神,果子就是聖潔與公義。因基督救贖我們,就是為了這個目的。
(2)V5-6摘要:若我們沒有聖靈的幫助,律法之於我們只會生出罪來,即使律法能限制我們的外在行為,缺乏聖靈的內心仍是狂妄與敗壞。上帝所賜的聖靈是要讓我們行在他的道路裡。
V5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
要律法的儀文仍然有權治理著人,同時又沒有基督的靈,那麼肉體的情慾就不會受到制裁,反倒更是變本加厲。
如果律法的束縛只會生出罪來,那麼「自由」的束縛,就會生出公義。
若注意聖經的話:「屬肉體的時候」的意思是他們只有人類本性所有的一切特性,卻沒有神特賜給祂兒女的恩惠,因此我們自由意志所能行的,只不過是將屬肉體的邪情之劍,刺透我們身體的每一部分。
.那因律法所生的惡慾
假如我們沒有內心的導師聖靈,那麼律法的工作只會更激動挑旺我們內心的情慾,直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因人被義的制裁限制的時候,他們的惡念與情慾就更發動,且變得更狂妄。
V6我們…現今脫離了律法
因此我們當注意,神拯救我們脫離律法,以及從律法而來的嚴酷的要求和咒詛;祂又將聖靈賜給我們,為的是要叫我們行在祂的道路中。
.要按著心靈的新樣
在我還沒有靠著聖靈,使我們的意志配合神的旨意之前,我們從律法所得的不過是外表的儀文,這儀文事實上只能籠住我們外表的行動,卻一點也不能制裁我們狂妄的情慾。
(3)V7-8a摘要:在行為之下隱密的罪(貪慾)是罪之極,而律法將使之顯明。
V7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
有人說:我們必須脫離律法,才能在心靈的新樣裹事奉神;由此看來,律法的錯誤乃是勉強我們去犯罪。但此種看法是荒謬的,所以使徒保羅特別在此加以辯正。當他問,律法是罪嗎?他的意思乃是:「律法會生出罪來嗎?人犯罪可以推諉給律法嗎?」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在我們裡面的乃是罪,並不是律法:犯罪的原因,是我們肉體中敗壞的慾念;但若是沒有律法,我們就會因昏昧之心,而不知自己的敗壞,或是因為自我諂媚,而不自覺自己的腐化。
.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保羅所討論的只是一種罪,即假冒為善的罪,因為這是一僮最容易自我放縱、自我寬容的罪。貪慾的罪卻更為隱秘,更為隱含。
他以前曾一度被矇蔽,以為貪慾並不影響他自己的義;但終於因律法指出貪慾為罪,又看到沒有一個人能避免貪慾,他才認識自己也是一個罪人。
保羅的思維在此超出了一切常人所能了解的地步。民法不能刑罰人民心中的意慾;哲學家略進一步,指出人心中的美德與邪惡;然而惟有神的律法才深深地透入人的良心,因良心比人的意志更為隱含,故一般人不認為良心是邪惡的。這個邪惡的貪慾,不但為哲學家所寬恕,甚至於天主教徒也堅持說:重生的人心中的貪慾,不算為罪。然而保羅卻說:他乃是從這隱秘的惡性中,找到了罪的根源。因此,凡有貪慾之心的人,都不能推諉他們的罪,神若沒有赦免他們,他們的貪慾就足以叫他們定罪。我們在此必須判別敗壞的欲念與貪慾的不同之處;因為前者是我們所欲的,後者是引誘我們心意的,且會在催逼我們犯罪的剎那,忽然消失。
V8 然而罪趁著機會…叫諸般貪心在我裡面發動
我不否認律法使我肉體中的貪慾發動,但也可以說是律法將貪慾顯露出來。
(4)V8b-12摘要:人(保羅自述)的自以為義造成的假象,看不見自己的罪;透過律法我們看見神顯出他的道路(即義)來,但因我們的敗壞與軟弱,使我們無法獲得永生(行在其上)。
.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以乎是論到他自己(保羅)。
V9我以前是活的
保羅在這裏的意思是:從前罪孽曾一度在他裡面活著,所以他自己是死的;但不是說,他曾經一度不在律法之下。然而這句話:「我以前是活的」有一個很特殊的含意。乃是因為沒有律法,他才算是活的;這也就是說,他自己雖是死的,卻靠著他的自義而自高自恃,自以為是活著的。
照樣,他自己也是要在他沒有聖靈的光而自己的眼睛被蒙住時,他就會因自義的假面具而自滿自恃。所以,他在這裹所說的沒有律法,乃是指律法雖然擺在他的眼前,卻並不能使他覺得耶和華的審判是嚴厲的,也不能使他獲得一個深刻的印象。因此,假冒為善者的眼目已被蒙住,使他們不能看見律法禁止貪慾的誡命,以及對於他們的要求是甚麼。
.但是誠命來到
就在他認識誡命的那時刻,誡命即刻使他死了。我們必須記得:保羅在此所描寫的,乃是假冒為善的人所依賴的自信,因他們故意不看到自己的罪而諂媚自己。
.我就死了
保羅在此論到兩件事:(一)誡命使我們看到,在神的義裹面有生命之道;神將律法賜下,為的是要叫我們遵守而得永生,但我們敗壞的本性阻止了我們遵行神的律法,以致於不能獲得永生。(二)無人能夠完全遵守律法,反之,世人卻在使我們得生命的律法上顛覆跌倒。因此律法所給我們的,不過是死亡而已。然而我們必須認清律法的性質與我們的軟弱之間的區別。
律法使我們所受的創傷更為擴大,不過是一個意外,正如藥物使那無法治癒的疾病更為沉重一樣。然而我們必須記得:律法的本身並不會有害於我們,卻是因我們自己的敗壞,才使律法的咒詛臨到我們。
V11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誘惑我
若不是由於律法將正當的人生規範指示我們,則我們所行的一切,就都是錯謬虛謊。不是指律法本身的行動,乃是指我們對於律法的知識;由於這個知識,我們才明白自己已經遠遠地離開了正途。
V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
(5)V13摘要:不是上帝的律法導致我們的的死亡,而是死亡行使了死的職事,利用了在我們裡面的罪,使律法叫我們滅亡。
V13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
死亡並不是出於律法, 他的答案是:罪以律法為機會而使死亡臨到我們。
保羅在前面所說的話,意義是:我們內心的敗壞是我們誤用律法與趨向死亡的原因,因我們的本性與律法的本質相同。但在此他否認律法是死亡的原因,所以死亡的來源不能歸於一。保羅在此所用的與林後三章7節的律法相同,在那裹他稱律法為「死的職事」。保羅在此所討論的合乎一般辯論的方式,因他在此並不是.討論律法的本質,卻是要指出反對者錯誤的意見。
但罪
中文聖經的譯文是正確的(譯者按) ;但這句話的意義應該是:「罪未被律法揭示出來之前,在某一程度之下,是不被人認為惡的。然而當罪被律法揭示出來的時候,就被指證為罪,也就更顯為惡極了;罪之所以可惡,是因為它叫良善的律法使我們毀滅。所以任何東西,若使本來有益的事物,變為有害的,一定是可惡至極。」
(6)V14-17摘要:屬靈的人是從敗壞中重新創造的,內心轉變為喜愛並自願順服律法;一個重生的人能分辨良心的爭戰,並因此經驗到內在的分裂–我所願意的我不去做。
V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
然後又以一個重生的人來作例子,肉體在他的裡面仍是不同意神的律,甚至於也支配著他的心思意念。我們已經說過:保羅在此乃是以律法與人的本性作為對比。因為在人裡面,最為對立的是心靈與肉體(律法是屬靈的,人是屬肉體的)因人的本性與律法之間,根本沒有相似之處,如同光與暗是完全相反的。
我們所提到的律法是屬靈的,乃是說:律法不但約束我們外表的行動,而且也需要我們以內心誠意喜愛並遵行,律法也要求我們衷心虔誠地敬畏神。
又從某一程度看本,「屬肉體的」也是指一切從母腹中生出來的人。反之,稱為「屬靈的」,乃是指從敗壞的本性中,得了更新的人,因為神乃是按著祂自己的形象新造了我們。
.是已經賣給罪了
我至終認為人犯罪並不是不得已的,而是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因為若不是自動的,就不算為罪。
這裹所說的並不是被勉強而執行的,卻是出於自願的服從;我們服從罪,是因為在我們裡面有一種傾向催促著我們,使我們不得不如此行。
V15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神的律法與人的本性之間有極大的區別
幾乎一般的人都接受此種有害的看法–就是以為人能按著他自已的力量,隨他自己的喜好,不必神來幫助。可以選擇善或惡之問的任何一樣:然而我們知道,信徒之所以能決志行善,乃是靠著神的靈;同時他自己敗壞的本性卻頑梗地拒絕並反對聖靈的力量,這種情形在他裡面是極為顯然的。
另一方面在重生者的心中,律法卻能結出善美的果子來。
我們若要更清楚正確地了解保羅在此的論點,就必須注意在此所提到的內心之衝突,並未存在於一般世人的心中;惟有那已經被聖靈重生與成聖的人,才會有此種衝突。
因此,罪人與信徒之有所分別;當信徒被自己良心的判斷所提醒時,他們不會像罪人那樣盲目並頑梗不化。也不會像罪人那樣不定自己的罪。
有時他們的良心剌痛他們,乃是由於他的判斷不同,並不是他的意願與良心相同。
因此他們內心是在此種紊亂的狀態之中,與自己屬肉體的本性交戰,同時也感覺到本性與他們交戰。在他裡面就立刻有了分裂。
因為聖經使我們看到:在亞當失去了神的形象之後,世人心中所留下的不過是剛愎邪惡。因此詭辯者想要利用本節經文,來為自由意志辯護,或重視人自己的能力,這是不可能的。
.我自己不明白
他的意思是說:他自己不肯承認因肉體軟弱而行的錯事。而保羅所提到的「違背律法」卻是指一切敬虔者所犯的過錯,但這事並不因此叫他們不再敬畏神,或不再盼望自己行善。因此,保羅乃是否認他自己行律法所要求的事,因為無論從那一方面看來,他都沒有完全遵守律法,而且也厭煩了自己的努力。
.我所願意作的,我並不去作
這裹並不是說保羅自己一直不能行善。他只是敘述他不能按他自己所願意的去行–就是能夠亳無困難地去行善–因為從某一程度看來,他仍受著約束。心有餘而力不足。
另一方面,敬虔者又常會去行那所不願意的惡,想要站住,卻跌倒了。這裹保羅所說的願意作,或不願意作,乃是指聖靈的力量,因此在信徒的心中,當取得首要的地位。
V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認律法是善的
這些不信的人之所以如此,因為他們乃是不得已;他們雖然承認神的義,自己卻完全不能行在義中。然而敬虔的人卻是認真地應承律法是善的,而且是全心誠意地應承,因他們惟一的願望,乃是要得以進入天國。
V17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
這裹卻是指出一個信徒看到了自己在屬靈方面的愛好,是與屬肉體的慾念完全相反,因為信徒都願意棄絕肉體,而來順服神。
保羅在此卻否認他自己乃是完全被罪所佔有,事實上他已經脫離了罪惡的捆綁,只有一部分的罪,仍留在他裹面;反之他卻以心中最熱忱的意願來渴慕神的義,此點也證明有神的律銘刻在他心中。
(6)V18-20摘要:即使是保羅仍會經歷到這爭扎,並深刻經歷靠己力(屬肉體的)是無法行出善來的。反之,若能因信心的順服(即意志、屬聖靈的),就可以。
V18我也知道
在此又一次證明他所論的並不是屬世的人,乃是論到一個部分罪惡留在他裡面,並與聖靈的恩惠相爭的那種信徒。保羅為甚麼要矯正自己所說的話呢?因為他知道,在自己裹面已經有了不再敗壞也不再被肉體所統制的新生命。
所以「屬靈的」意義與「屬肉體的」相反。
.立志為善
並不是說他立志為善的欲願是完全無效的;他乃是否認他自己能夠按照立志的去行,因為肉體阻擋了他所願意行出來的善。下面所說的: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也是這個意思;因為肉體不但阻擋信徒行走天程,而且還在信徒的道路上放了許多絆腳石。
因此,保羅在此所提到的「意志」,乃是指那出於信心的順服,我們因聖靈的工作而得了重生之後,就當隨時準備隨從聖靈的引導,因此我們可以熱忱地以自己的肢體來順服神。但保羅行出來的,並不能配合他的意願,所以他不能達到他想達到的目標,就是說:他不能成就他所願的善行。
V19
因為信徒所受的引導雖是正確的,但他仍覺軟弱,他們所行的也並不是毫無過錯。保羅在此並不是描寫信徒偶然落入錯誤之中,而是描寫信徒全部的生命途程。因此我們可以下結論說:信徒的行為,總是由於罪過的痕跡而顯得不完善,所以他們絕不盼望自己能靠行為而獲得賞賜,反倒需求神的赦免。
最後,他再一次述及,只要他有屬天的亮光,他就真能為律法之義作見證,也能贊同律法。由此可見,假使我們保持自己的本性,使之純潔完善,律法就不會叫我們死;同時也給我們看到,律法也不會反對那些有健全心靈,以及遠離罪惡的人。
(7)V21-23摘要:藉著神的律,看見了自己的內在的敗壞;但我們需要靠著信心來體會聖靈在我們裡面所帶來的更新(意志所帶出來的)。
V21我覺得有個律
保羅在本段經文中使我們看到有四種律。
1有神的律,這是真正的律法,是公義的準則,是能夠形成我們正當人生的法則。
2此外有心意的律,這個律乃是指我們出於信心的心意,又是叫我們預備來順服神的律。
3與此相反的有不義的律(犯罪的律),保羅用這個律來描寫罪惡的力量,不但能夠在未重生的人身上執行出來,而且在已經重生的人的肉體之中也能執行出來。暴君的律雖是邪惡,但仍被稱為律,固然此種稱法並下能算是太正確。
4保羅以肢體的律來與罪的律作為對照,這是指住在人類肢體之中的貪慾;他如此說法,是因為肢體的律與罪孽相等。
.我覺得有個律
伊拉斯模譯為「藉著」,意思是說:保羅乃是藉著神律法的指引與教導,發現了他自己的過錯是內在的。
V22 我是喜歡神的律
此處我們看見了信徒心中分裂的光景,就是聖靈與肉體掙扎的光景;奧古斯丁稱之為「基督徒的掙扎」。
雙重的人格。聖靈在他裡面本應當得最高的的尊敬,他也當以聖靈的準繩來判斷自己;但保羅說,他自己仍是肉體的俘虜,仍是受著惡欲所引誘與激動,這個惡欲事實上也能阻止他來尊敬聖靈的引導,或遵從內心的意欲。
我們當注意「裹面的人」以及「肢體」的意義。許多人不了解此兩者是指甚麼。「裡面的人」不單是指靈魂,也是指已經被神重生了的靈魂之中屬靈的部分;「肢體」就是其餘的郡分。如同靈魂比身體更高貴,照樣,靈性也是比肉體更尊貴。靈性在人的裡面取了靈魂的地位!但污穢敗壞的肉體都取了身體的地位。由於這個原因,前者被稱為裹面的人,後者都被稱為肢體。
保羅以肢體來描寫肉體,表明他輕視人所能表現出來的一切行動,也為了要給我們看到,我們乃是藉著信心,不是靠著感覺,來體會我們內心的更新。
(8)V24-25摘要:人這必死的身體帶來了苦痛,但是因為聖靈不斷在我們內心(心思)動工與更新,讓我們有盼望得以忍耐並結出蒙他喜悅的果子(聖潔與公義)來。
V24我真是苦啊
保羅以非常激昂的驚歎語來作他的結論。他在此也使我們看到:我們不但與肉體掙扎,而且對於我們自己可憐的光景,也只能不斷地在神面前痛哭流涕。保羅的口氣,雖有如一個人覺得救恩並未速速臨到,因而傷心難過,並幾乎快要昏厥過去的情形;但他知道神的救恩必會臨到。他稱之為「拯救」,因為救恩單是出於神無比的大能。
.取死的身體
對於保羅,乃是罪的整體,或是指形成全部人身的成分;然而保羅在這裹乃是用來指餘留在他裡面,又使他成為俘虜的罪。他所用的代名詞「這」
(
TOUTOU )如同伊拉斯模所說的,乃是代表「身體」,也可以代表「死」(「取死」 );一般來講,兩者的意義是相同的。保羅在此乃是要叫我們曉得,神兒女的眼晴已經張開,又因神的律而變為更明智達慮,更能認識他們自己本性的敗壞,也看到那從敗壞本性所產生的死。
神在創六章3節也是如此說:「人既屬乎血氣,我的靈就不永遠住在他裡面。」人已經失去了靈性的高貴之處,就變為有如下賤的動物一樣。
所以人們若肯虛心考察自己,就會看到自己除了可憐的光景之外,沒有一點可誇之處。
我們必須注意,信徒雖然很想達到這個目標,但不能過分衝動或出於情感,都必須受到神旨意的管制,因我們乃是為祂而死,也為祂而活。為了這個理由,我們才不會怨恨神,而會謙卑地將自己的憂苦交託給祂;我們也絕不能單看到生活悲苦的一面,卻也當看到神所賜屬天的喜樂,因我們已經獲得了神的恩惠。我們從下面的一節經文,更能看清這一點。
V25感謝神
聖徒反省自己過錯的時候,必須記得他們已從神那裹獲得了赦罪之恩。再者,只要我們一想到神的保守,並使我們不致於滅亡,又想到我們已經得了聖靈的果子,以至於我們可有永生與盼望;這一切就足以叫我們恆心忍耐,內心平安。
.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
保羅從這句短短的結語中使我們看到:信徒只要仍是住在肉身之中,就不能達到義的標準。但是他們卻要不斷地努力,直到離世的時候。保羅在此再一次提到「心思」
(內心),並不是哲學家所討論的靈魂中理性的部分,而是靈魂中已被神所光照的部分,因此信徒的心思才會了解神的旨意,並遵著神的旨意而行。保羅不但提到「了悟」的心,而且也提到內心正確的欲願。他承認他活在世上的時候,可能會受到敗壞本性的玷污;然而他忠於神的內心,是無可懷疑的。本段經文也定了聖潔派有害的教義之罪,尤其是近來許多想推行此種教義而騷亂別人的派別。
[1] 加爾文(John Calvin),《羅馬人書註釋》(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Romans)(台北,改革宗出版,2008),15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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