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爾文與巴特在羅馬書第七章的觀點比較



一、關於「律法」的看法
(一)加爾文:
1.      律法是我們的丈夫,然而我們並不是從律法之義得自由,而反是從其咒詛得自由的:要求絕對完美的條例。我們是在基督的身子裡,向罪死去,歸屬於基督。[1]
2.      任何人尚未向自己死(與基督復活的生命永遠的連結),就不能脫離律法的約束。而這個動力是聖靈在我們內心更新的結果。[2](人的內在仍能靠著聖靈而有機會)

(二)卡爾.巴特:
1.      律法管束人意味著完全受到宗教的支配,成為一種二元論:真理和現實被放在同一層次上,使上帝僅只是俗世的上帝而已。而且這樣的宗教與律法與人都擁有相同的局限,沒有不同。[3]
2.      人用盡一切在宗教裡的努力都無法擺脫律法或是必死的結局,反倒越是努力,就越是結出死亡的果實來,至甚自以為「像上帝一樣」。這都是按著儀文的結果。[4]
3.      唯有基督是律法的終結,是宗教無法跨越的彼岸,當中橫亙的是死亡。不是漸次努力的結果,而是一種措手不及突然的斷開。[5]


二、關於「罪」的看法
(一)加爾文:
1.      並非要離律法才能在心靈的新樣裡服事上帝,仍需要律法提醒我們的敗壞。應避免假冒偽善的罪–以為自己並沒有罪或是心思意念都沒有任何的貪欲。這等人將在他認識誡命的時候瞬間死亡。[6]
2.      誡命的功能:(1)讓人看見神的義的生命之道(2)知人無法完全遵守。需要分清律法的性質與人的軟弱的區別,是因為我們自己的敗壞才無法得著永生。[7]
3.      在重生者的心中可以結出善美的果子。[8]

(二)卡爾.巴特:
1.      宗教本身是對上帝的掠奪,將以為符合宗教所要求的等同於符合上帝的要求。而遵守行律法僅只是罪的極致展現,雖然律法不等於罪孽,但是徹底或部份廢除律法也不等於由罪孽王國轉向恩典王國。[9]
2.      這種試圖與上帝平起平坐的宗教要求(律法),與上帝對立,讓上帝成為生活的一部份,反倒非直觀地受罪制約,至死地破壞人神關係,反讓過犯顯多。[10]只要不是出於上帝本身、獨自的行為,人罪孽是不可避免的。在此脈落裡宗教顯然是在服務罪。[11]
3.      從沒有不存在沒有誡命的時間,而當人開始用「自為地」成為受造物,朝拜上帝與上帝並列、要和上帝一般知善惡時,就是罪孽勝利之時。律法讓我們看見:超越宗教界限的「按看心靈的新樣」對人來說無法在何處情況下都是不可能的。[12]再簡單的事情(上帝的指令)在生活當中也不會實現。[13]
4.      蛇對夏娃的引誘在此被拿作牧師的講道對會眾心靈的影響相提並論。

三、關於「分裂的我」的看法
(一)加爾文:
1.      重生者的內心(受聖靈影響)與肉體的本性相交戰,感受到裡面的分裂。[14]
2.      重生者並非全被罪所佔有,而是僅有一部分的罪在他裡面,但是他卻以極大的熱忱在渴慕上帝的義,也表達有上帝的律在他心中(保羅自述)[15]
3.      敬虔者承認律法是善的,而應全心誠意地應承以進入天國。[16]
4.      「立志」指出於信心順服聖靈的帶領,但是常因肉體的阻擋而僅偶爾行不出善來。[17]

(二)卡爾.巴特:
1.      無法分開「兩個我」:我的意志與我對律法之神性的認識是同一的,都是肉體的。[18]
2.      「立志」,從真誠意願通往全賴上帝成功的途徑,是一條斷頭路,永達不到目的地。而「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像是宗教避難所一樣,不中用。即使是最真誠的意願也配不上「將善行出來」的王冠。[19]


四、關於「平安」的看法
(一)加爾文:
人的「反省」可以從神得著赦罪之恩(是聖靈工作的結果),並因所結的果子內心平安。[20]

(二)卡爾.巴特:
1.      誰真正心繫自己的安寧,誰真正重視人性的和諧,誰真正在意人類文化(或者也包括人類的非文化)的持續穩定,誰就會和萊辛(Lessing)、利希滕貝格(Lichtenberg)、康德、歌德一起竭盡全力阻止宗教入侵他自己的領地。[21]
2.      似乎無數的經驗教訓還不足以證明:宗教在哪裹煞有介事地和上面列舉的某一領域相聯繫,那裹就會產生嚴重的後果,成為被人遺忘的不毛之地!
3.      一個宗教人無法是一個不矛盾、平衡與和諧的人。我們與我們自身絕非和諧一致,這樣我們就由於上帝而惶惶不可終日。[22]
4.      在宗教的脈落裡,人之於律法完全沒有平靜的機會。


五、對於「律法」觀點的結論
(一)加爾文:
信徒只要仍是住在肉身之中,就不能達到義的標準。但是他們卻要不斷地努力,直到離世的時候。保羅在此再一次提到「心思」 (內心),並不是哲學家所討論的靈魂中理性的部分,而是靈魂中已被神所光照的部分,因此信徒的心思才會了解神的旨意,並遵著神的旨意而行。保羅不但提到「了悟」的心,而且也提到內心正確的欲願。他承認他活在世上的時候,可能會受到敗壞本性的玷污;然而他忠於神的內心,是無可懷疑的。[23]
意指:
1.      人要不斷努力,而這是有「功效」(果子)
2.      被聖靈光照的部份可以協助人遵守上帝的律法
3.      心中有向著真上帝的意念

(二)卡爾.巴特:
宗教人是永不應是他所是的人,是永不是他應是的人,是這樣的人:在他渾然一體的必死軀體中,他不斷想到自己(是他自己,不是他人!)屬於死神。耶穌基督則是新人,他位於那些具有人性可能的人彼岸,尤其是那些虔信的人。他–而不是我–是我存在意義上的「我」,是在上帝、在上帝自由之中的「我」。感謝上帝:靠看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我就不再受苦,不再是現在這樣不幸的人。[24]
意指:
1.      人完全無能為力
2.      人是必死而屬死神
3.      但唯有基督–立於努力達於極致彼岸者得以救我。是一種斷裂,非出自人能所及;我們心中所以為的並非是上帝


[1] 加爾文(John Calvin),《羅馬人書註釋》(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Romans)(台北,改革宗出版,2008)154-5
[2] 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156-7
[3] 巴特(Karl Barth),《羅馬書釋義》(Der Römerbrief)(香港,道風,2003)303-4
[4] 巴特,《羅馬書釋義》,305-7
[5] 巴特,《羅馬書釋義》,312
[6] 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159-160
[7] 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162
[8] 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166
[9] 巴特,《羅馬書釋義》,313-4
[10] 巴特,《羅馬書釋義》,314-7
[11] 巴特,《羅馬書釋義》,318319-21
[12] 巴特,《羅馬書釋義》,327-332
[13] 巴特,《羅馬書釋義》,334-7
[14] 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166-7
[15] 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169-170
[16] 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169
[17] 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171-2
[18] 巴特,《羅馬書釋義》,340
[19] 巴特,《羅馬書釋義》,340-3
[20] 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175
[21] 巴特,《羅馬書釋義》,345
[22] 巴特,《羅馬書釋義》,346-7
[23] 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175
[24] 巴特,《羅馬書釋義》,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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