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爾文與巴特在羅馬書第七章的觀點比較
一、關於「律法」的看法
(一)加爾文:
(二)卡爾.巴特:
二、關於「罪」的看法
(一)加爾文:
(二)卡爾.巴特:
2.
這種試圖與上帝平起平坐的宗教要求(律法),與上帝對立,讓上帝成為生活的一部份,反倒非直觀地受罪制約,至死地破壞人神關係,反讓過犯顯多。[10]只要不是出於上帝本身、獨自的行為,人罪孽是不可避免的。在此脈落裡宗教顯然是在服務罪。[11]
3.
從沒有不存在沒有誡命的時間,而當人開始用「自為地」成為受造物,朝拜上帝與上帝並列、要和上帝一般知善惡時,就是罪孽勝利之時。律法讓我們看見:超越宗教界限的「按看心靈的新樣」對人來說無法在何處情況下都是不可能的。[12]再簡單的事情(上帝的指令)在生活當中也不會實現。[13]
4.
蛇對夏娃的引誘在此被拿作牧師的講道對會眾心靈的影響相提並論。
三、關於「分裂的我」的看法
(一)加爾文:
(二)卡爾.巴特:
四、關於「平安」的看法
(一)加爾文:
(二)卡爾.巴特:
1.
誰真正心繫自己的安寧,誰真正重視人性的和諧,誰真正在意人類文化(或者也包括人類的非文化)的持續穩定,誰就會和萊辛(Lessing)、利希滕貝格(Lichtenberg)、康德、歌德一起竭盡全力阻止宗教入侵他自己的領地。[21]
2.
似乎無數的經驗教訓還不足以證明:宗教在哪裹煞有介事地和上面列舉的某一領域相聯繫,那裹就會產生嚴重的後果,成為被人遺忘的不毛之地!
4.
在宗教的脈落裡,人之於律法完全沒有平靜的機會。
五、對於「律法」觀點的結論
(一)加爾文:
信徒只要仍是住在肉身之中,就不能達到義的標準。但是他們卻要不斷地努力,直到離世的時候。保羅在此再一次提到「心思」
(內心),並不是哲學家所討論的靈魂中理性的部分,而是靈魂中已被神所光照的部分,因此信徒的心思才會了解神的旨意,並遵著神的旨意而行。保羅不但提到「了悟」的心,而且也提到內心正確的欲願。他承認他活在世上的時候,可能會受到敗壞本性的玷污;然而他忠於神的內心,是無可懷疑的。[23]
意指:
1.
人要不斷努力,而這是有「功效」(果子)
2.
被聖靈光照的部份可以協助人遵守上帝的律法
3.
心中有向著真上帝的意念
(二)卡爾.巴特:
宗教人是永不應是他所是的人,是永不是他應是的人,是這樣的人:在他渾然一體的必死軀體中,他不斷想到自己(是他自己,不是他人!)屬於死神。耶穌基督則是新人,他位於那些具有人性可能的人彼岸,尤其是那些虔信的人。他–而不是我–是我存在意義上的「我」,是在上帝、在上帝自由之中的「我」。感謝上帝:靠看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我就不再受苦,不再是現在這樣不幸的人。[24]
意指:
1.
人完全無能為力
2.
人是必死而屬死神
3.
但唯有基督–立於努力達於極致彼岸者得以救我。是一種斷裂,非出自人能所及;我們心中所以為的並非是上帝
[1] 加爾文(John Calvin),《羅馬人書註釋》(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Romans)(台北,改革宗出版,2008),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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