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巴特在【羅馬書釋義】第七章的摘要


7:1-6 宗教的局限

V1-4

認為無論何人都在某一層次上利用了宗教。我們可能並非經驗到恩典,而是體驗到圍在週圍的結晶,如宗教、道德、教規與教條。[1]而律法管人意味著人完全受到宗教的支配,而這致使一種二元論點的產生:真理與現實被放在同一層次上的對立面,上帝無法成為上帝,而僅只是塵世的上帝而已。宗教的局限、疑難性的局限,與人類可能性的局限毫無二致。
然而,只有通過死亡,人在現存的秩序中就有選擇的自由。然後,只要在人神關係中不是我們所是的人,只要是居於恩典之下的人就不在律法之下。在各各他,宗教的上帝隨著所有人類可能性一起成為被遺棄的犧牲品。…接受洗禮的基督死了…救世之王的耶穌死了,以便上帝之子得以永生。各各他這地方意味著律法的終結,意味著宗教的界限。[2]
從十字架的角度觀察,宗教作為心靈–歷史的現實、作為這樣或、不是作為「宗教的」人,也不是以那樣規定的人直觀行為已被「撤去」(西2:14)人不是作為「宗教的」人,也不是以任何一種其他的人性品質,而是以神性品質站在上帝面前。基督也是以這一品質站在上帝面前,當時他的「宗教意識」就是意識到自己被上帝遺棄。和解、寬恕、辯護、拯救都是由此而來,都是來自人(恰恰是宗教人)在基督被處死的肉體上變為直觀的那種「不是」或「非在」。[3]
宗教與恩典的對立猶如死亡與生…並非因為我們是宗教人,而是因為我們是受恩者,擁有那高於一切理性的和約,我們是作為死而復活者才得以如此的。[4]
過於了解律法的人稱為「弟兄們」,認為他們在已知宗教可能性的彼岸對這一非直觀根據也並非一無所知!這一非直觀根據在上帝之中,在被釘十字架的基督向復活的基督的轉折之中。

V5-6

人作為人,即使作為宗教人,也是「屬肉體」的,是遠上帝近死神,而且越起勁越是如此。人作為人,一帆風順的即未經曲折的人,雙足完好、沒有在困境中掙扎而摔成瘸腿、變為殘廢或失去一隻眼睛的人,從存在的角度來看是背離上帝的惡人。
在這「欲」的刻度表上,高尚的欲望和卑鄙的欲望,比如宗教的激情和上床的需求,只有程度上的差異。正如「惡欲」本身乃是「必死性的活力」,以惡欲內、和能量–說到底,在復活作為保留條件時–只能開展一種「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的活動。

然而,「律法」在肉體世界裹是推進而不是阻礙了這全部進程。它是人性的登峰造極–危險的雙重上的頂峰。而正是通過宗教的可能性,惡欲產生了,甦醒了,起效了。由於律法的存在,人成了罪人(77-13)。因為人的一切激情最終是以某種方式依賴於「你們會向上帝一樣!」(Eritis sicut Deus!)這一激情的;後者正是在宗教的可能性中成為有意識的、直觀的經歷和事件。[5]

現今就脫離了律法」應該說,我們又在冒險了(就像在619,我們知道自己在冒甚麼險,但不得不這樣冒險! )…作了一個本無人能作的自述。我們說:我們站在人類最終的、宗教的可能性的彼岸。我們感到自己從人性的羅網、從極端的人性羅網裹解脫出來了。
並非我們這樣說說而已:基督確是律法的終結,確是宗教的局限。[6]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宗教的界限是死亡線,這條死亡線使人類的可能性與上帝的可能性、肉與靈、暫時與永恆涇渭分明。困綁我們手腳的是人性。
我們自己罩在陰影之中,我們若由此認識到自己與上帝的結合(65),我們就(作為一無所知者!)知道說自己脫離律法是甚麼行為。這樣,我們也許理所當然地還在律法之下,但卻更是在恩典之下了。
然而,無論人發覺與否,它必定顯示出以下特徵:不自我悲嘆,不自我宣揚,甚至不固執己見,始終超越自己,指出「人在律法之下」這一狀況的含義。它的基本內容是走「愛」這條「最妙的道」(林前1231)。
「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在肉體上死了,也許便能直觀以下非直觀的局面:可靠、明確、常勝的上帝自由在支撐、推動、引導我們,甚至淹沒了人性峰頂的洪水也接到了「停下,到此為止!」的命令。

叫我們服侍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看儀文的舊樣」。成聖吧!做服侍上帝的奴僕!若「按著儀文的舊樣」,意味看一種新式的「虔誠」。若「按著心靈的新樣」,完全從一切新舊人類宗教可能性的彼岸開始的、從上帝那裹開始的可能性。[7]

7:7-13 宗教的意義

V7a

恩典是第一個非直觀體,在恩賜中上帝的自由攫住了人。
正因此不是「預先確立」的先決條件,而是位於深淵的此岸。跨越這一界限,步伐並非逐漸過渡,並非拾級而上,也談不上是甚麼發展,而是此岸措手不及的中斷,彼岸突如其來的開始。因為,那些充其量可以在其他宗教體驗的不斷延續中稱為恩典體驗的東西,還滯留在此岸。恩典本身是對立者,沒有甚麼通往恩典的橋樑。正確切地說,恩典、第一個神性可能性、「按著心靈的新樣」的禮拜正是大聲疾呼看「恰恰不可這樣!」而與律法、最後的人類可能性、「按著儀文的舊樣」的禮拜(76)全面對立。[8]

律法是罪嗎?
恰恰宗教…本身就是對上帝的掠奪。
為甚麼不與古往今來種種「健康的」神秘教為伍,創立一種與宗教平行、隱秘而又真實的超宗教?回答是:這些做法「斷乎不可」!所有這些嘗試的徹底性只是表面上的:「尚未考慮到也不會考慮到存在著罪」(nondum considerasti, quanti ponderis sit peccatum[安塞爾姆])。罪孽這朽木不是眾多可能性中的一種。即不可通過迴避或超越宗教可能性而免犯罪孽。同樣,恩典這良材也並非宗教可能性;之上、之旁或之中的一種可能性,而是存在於所有人類可能性彼岸的、具備神性的人類可能性。罪孽權杖下的人性,其頂峰是律法;這一見解是無可非議的。
宗教所處的真正危機是人「活看的候」不僅不能擺脫、而且也不應擺脫的危機。人類可能性受到神性可能性的限囿;我們意識到,這裹沒有上帝,但我們也不能繼續前進,必須停留在這人類可能性上,以便上帝在這可能性標誌的界線的彼岸與我們相會。我們就不能試圖迴避、袪除或以另一現實取代這一最終現實。律法並不等於罪孽。徹底或部分廢除律法也不等於由罪孽王國轉向恩典王國。[9](在這當中等待上帝似乎亦是不可能的)

V7b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
一切人類可能性隨同它進入全面危機的光圈,有了它便可直觀和體認罪
只要存在一個為人的上帝,那麼,人本身的合理性就或多或少被明確和有力地否定了。而且這種危機越是嚴重,我們就越是清楚地發覺自己在有關的現象中確是在與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宗教打交道。
宗教的可能性意味看:斗膽為其不可為,自命不凡地做他無論如何不該做的事,試圖與上帝平起平坐,似乎上帝與他同類。
人為宗教的人,人將自己置於上帝的對面;現在他就不得不與上帝對立了。正是由於他思念自己與上帝的直接關係,這一直接關係喪失殆盡了。致死的絕症爆發了。宗教成了人類全部文化系統的問號。他非直觀地受罪制約。人上天堂或下地獄這兩種永恆注定之間的二元性(Dualitat)乃是「通過律法」而成為心靈–歷史現實的。「過犯顯多」 (520)[10]

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上主的永恆性一旦與人的暫時性相聯繫,就使後者成為罪孽;人的暫時性一旦與上帝的永恆性相聯繫,就成為罪孽–只要這種彼與此、此與彼的聯繫是因此背離上帝的人的舉動,而不是上帝本身、上帝獨自的行為,罪孽就是不可避免的。
我們首先發現,罪孽是在宗教中成為我們存在的直觀現實的,人反抗上帝的奴隸起義是在宗教中直觀地爆發出來的。[11]

V8-11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看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
他在上帝之中「自在地」是第二者,是造物主身邊的造物;但人不應該「自為地」成為這第二者。
夏娃(真是恭維她了:她是第一個宗教人!)是朝拜上帝、與上帝對立的始作俑者,正因為她朝拜偉大的他,她就以聞所未聞的傲慢態度與他劃清了界限。接續看,「那條著名的蛇」就躍躍欲試了,關於上帝的談話(一切講道活動的原型!)開始了,上帝的誡命淪為人類商談的對象(牧師對教徒靈魂上的幫助!)。
悲慘的現實:因為,人若「嚴然是上帝」,人若知道何謂善惡,人與上帝的直接關係若成了人自己的生活內容,並且與其他生活內容並列,那麼,真正的直接關係就土崩瓦解了。
他就必定在雙目圓睜看到甚麼使他與上帝分離的同時,發現自己一絲不掛。
因為,這一貪欲揭示了誡命,揭示了神聖的、無情的、永恆的上帝誡命,揭示了與人之所思、所願、所為截然相反的上帝誡命。結果發生了甚麼事?罪孽勝利了。宗教在為罪孽服務。[12]

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

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據我們所知,不存在甚麼沒有誡命來過的時間階段。
如果這就是人,就是能做、必做這的人;如果人正走在這麼一條道路上,在它的盡頭(唯獨無用的宗教認識不到這一點!)必定信仰和宣告雙重注定;如果這樣,人會怎樣呢?!「罪又活了。」
「我就死了。」這「我就死了」當然也是本原歷史或史前的(不是歷史意義上的)過去:從永恆到暫時的過去構成了這一死亡的特徵。[13]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我們是宗教人,在塵土和灰燼中懺悔,竭力試圖通過敬畏和戰慄而得福,如果說帶著某種姿態的話,那麼的確就是崇拜者的姿態;
宗教不是與自我的和諧,更不是與無限者的和諧。這裹沒有高尚情感和高貴人性的位置。
引誘給人造成一種假象,似乎這種間接性意味看生;但實際上它意味看死。
誡命作為「機會」在罪的手中。間接性披上了直接性的外衣。虔誠成了自己固有的行為和成就。宗教不知道,極其可疑的並非世界,而是它自己。崇拜不是在上帝面前歸於沉默,它使人舉起雙臂禱告,卻因此反使人垂下雙臂;它使人垂下雙臂,卻因此反使人舉起雙臂。這樣的誡命,這樣的間接性、虔誠、宗教、崇拜,就是人的墮落。[14]

V12-13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然而,越是強烈和堅定地奉行宗教,罩在人們身上的死亡陰影就越是幽暗。
人們問道:「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實質上等於是問律法是否本身就是我們源自的罪孽(77);這樣的問題也許會導致人們以某種方式–宗教的朦朧和危險。我們確實感覺到自己處境的緊張張、動蕩和不可能,我們正是作為宗教人才陷入如此處境的。
比起上帝來,這些解決方法難道不是更容易設想、更具誘惑力、更為省事?我們的回答是:「斷乎不是!」,絕無可能!無論要、出多大的代價,我們必須堅持下去。(不能自行尋找一條易路)
罪孽原則上是一切人類可能性的可能性,所以我們若試圖逃脫罪孽(如宗教所為)便會跌進罪過的泥潭,陷入死亡的命運。「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願出真是罪」。
宗教的意義在於,罪的力量在這種最高人類可能性的事實性(77b)和不可避免性(78-11)之中,表明自己是這樣的力量:它統治著人性封閉的整體,本身卻受限於上帝的自由(上帝本身的、唯獨上帝才有的自由)。僅僅受限於上帝的自由!律法的意義在於,它必定擦亮我們的雙眼,使我們認識到:律法的那種自由,我們已經超越宗教的界限翹首以待的那種「按看心靈的新樣」的彌撒(76),對人來說無論在甚麼情況下都是不可能的。[15]

7:14-25 宗教的現實

宗教的意義在於證明罪孽統治這個世界上的這些人的力量:連宗教人也是罪人,恰恰宗教人更是罪人!宗教人定為自己的奴僕從而交給了死神(713;宗教人難道對此一無所知?不,他除此之外一無所知,他不知道還有其他甚麼可能。
在它這裹,文化非但沒有得到證實,反倒和它的伙伴「粗野」即非文化一起面對最為徹底的質疑。

宗教的現實是搏鬥和煩惱,是罪孽和死亡,是魔鬼和地獄。它既未拯救人,也未發現對人的拯救,而是發現了人未被拯救的狀態。是一種不幸,帶看可怕的必然性闖人某些人的心中,繼而傳染到其他人身上。

V14-17

我們[]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這一認識構成宗教人本質中的第一要點。高踞宗教人之上的是靈不可抵禦的印象。

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這裹馬上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如果有上帝在的話,那麼我又是甚麼?「主啊,離開我,我是個罪人!」(路58)上帝與人、與我所是的人,乃是水火不相容的。

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自。我所願意的,我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
誠然,對我來說這一要求是清楚明瞭的:上帝的意志必然在我的生活中實現,上帝的指令並非難上加難的天書。但同樣清楚明瞭卻是:這即使在我再簡單不過的生活細節裹也不會實現。
我們的知識是零碎的,我們的認識是有限的(林前139)。不,我對自己的行為沒有認識。我願意的我沒作,我厭惡的我卻作了。[16]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如果你感覺到靈與肉在你心中搏鬥,經常做你所不願做的事,這正說明你有一顆虔信的心。只要人身上有靈肉之爭存在,罪孽就不在他身上為王。因為人與罪孽搏鬥,拒絕與罪孽同流合污,所以不能算他有罪」(阿恩德[Joh. Arnd])。以上這幾句話何其危險!!還不知道這虔敬主義辯證法的避難所?誰還不知道這種安撫、無奈和妥協:正是鑒於上述靈肉之爭,它們猶如柔和的晚霞,總是躡手躡腳地出現在所有良心的風暴平息之後。[17]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裹頭的罪作的。
我自己在我與我,是的,在我與我之間掘出了一條鴻溝。
並非我做了我所做的事,我並非我自身的主宰,是另外一個人不顧我的抗議在我身上頤指氣使,在我之中思維、談論、行動、感覺,我只不過為那些與我毫不相干的所作所為提供了場所和姓名罷了;即「罪住在我裹頭」。
宗教的現實從未表明趨存在看這種脫離罪孽的我。它只表明一種衝突:我始終作我不願作的事,我作的事始終是我不願的。它只表明人之生活與人之所知並非一致。它只表明一種現實:罪的現實。[18]

V18-20

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在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總之,上帝的王國是不同尋常的王國,聖者在此無一例外都只能這麼說:萬能的上帝,我承認我是可憐的罪人,過去的罪就別算了! …一既無罪也不知罪的人,決不是基督徒;若能找到這樣的人,那麼他就是反基督者,絕非真正的基督徒。即是說,基督的王國在罪中,陷在罪中,他將自己的王國留在大衛家裹了」(路德)
我是肉體!說來說去就是這個意思。我這就是我![19]

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使我想起不在我之中的善的,是我之所願,是我的意志,但也僅僅是我的意志。我的意志與我對律法之神性的認識(714)是同一的:因為,倘若神性非我所願,我豈能對神性有所知?
立志意味看爭取、欲望、要求、詢問、尋覓、懇請、叩門。這是一切靈魂幫助、講經佈道之中最有希望的、最終的一句話,古往今來所有真理見證人一直在氣喘吁吁地重複這句話,不斷通過升級、變異、強化的方式競相宣講這句話。
然而,我藉此斷言遁入的這宗教避難所,與上文描述為「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716)那宗教避難所一樣,是不中用的。即使最真誠、最深刻、最徹底的意願也配不上「將善行出來」這頂王冠。
至於從我們真誠意願通往全賴上帝的成功的那條途徑,我們只知道它是一斷頭路,這條路一斷再斷,永到達不了目的地;「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這就是答案,這就是恰恰宗教人必須對下列問題作出的回答:除了他的意願之外,甚麼是由得他的?
即使我善的意願也不能與善的本身等量齊觀。因為,善的特點在於不懈地要求現實性,即單單立志為善不行,必須確實為善,確實作出善行。但我卻沒有為善。我所作的只是我所不願的種種惡行。我是令人難以忍受的雙重性,我不可避免地既是立志為善者又是不能為善者,而不能為善者即使確實立志為善,也只能說明善並不在他心中。這樣的我究竟是甚麼?

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裹頭的罪作的」。即是說,從我的意願這個角度來看,沒有甚麼已經「作出來」的善(718b-19)。誠地願意為善和真誠地不願為惡一樣(716-17),不可能成為我辯白的理由。重讀一遍這句話更證實了我的自我評判:我無所作為,我沒有主動地去「作」去「為」。
提醒別人注意我是立志為善的,事實上這種提醒只是自供狀,承認我是罪的棲身之地。是罪在「作」,是罪在「為」。但這並沒有減輕我的罪責,而只是我的自我評判而已。這一個人顯然願而不作,作而不願地居住在罪孽之家的四壁之內。[20]

V21-23

我覺得有個律在以下情況中體現出它的現實性,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做一個宗教的人意味著做一個內心矛盾、失衡、不和諧的人。只有那些尚未意識到自己與上帝的一體性這一重大問題的人,才可能與自身和諧一致。
我們與我們自身絕非和諧一致,這樣我們就由於上帝而惶惶不可終日。宗教的現實性在於:相對於那些我願而不為、為而不願的事情而言,我的「自我」即所有這些謂語的主語成了大可懷疑的東西,成了一種既不能生亦不能死的未知數。

似乎無數的經驗教訓還不足以證明:宗教在哪裹煞有介事地和上面列舉的某一領域相聯繫,那裹就會產生嚴重的後果,成為被人遺忘的不毛之地!

誰真正心繫自己的安寧,誰真正重視人性的和諧,誰真正在意人類文化(或者也包括人類的非文化)的持續穩定,誰就會和萊辛(Lessing)、利希滕貝格(Lichtenberg)、康德、歌德一起竭盡全力阻止宗教入侵他自己的領地。

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上帝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絕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宗教是正在爆發的二元論。
宗教意味著人分裂成兩半:一半是喜愛律法的內在之人的「靈」(我與這「靈」是同一的嗎?我僅僅是「內在的人」的嗎?誰敢下此斷言?),一半是我肢體的「自然」。
你不能否定「靈」而只願是「自然」,因為你作為宗教人的特有認識(你知道上帝!)是:自然必定願意是靈。但你同樣不能否定「自然」而只願是「靈」,因為你作為宗教人也十分清楚(你知道上帝);恰恰靈必定願意是自然。
願意是一體的事物,必定不會接受純粹的並列、聚合和聯姻。其實,你越是起勁地試圖將分庭抗禮者合二為一,兩者的分裂就越是不可避免和觸目驚心。[21]

V24-25a

我們又回到了本章的出發點:宗教人是「在活看的時候」(71)的人,是這個世界上的這種人,是具有人類可能性的人–我們只知道有這樣的人。宗教人是永不應是他所是的人,是永不是他應是的人,是這樣的人:在他渾然一體的必死軀體中,他不斷想到自己(是他自己,不是他人!)屬於死神

耶穌基督則是新人,他位於那些具有人性可能的人彼岸,尤其是那些虔信的人。他是在整體上對這些人的揚棄。他是從死裹復活的人。他–而不是我–是我存在意義上的「我」,是在上帝、在上帝自由之中的「我」。感謝上帝:靠看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我就不再受苦,不再是現在這樣不幸的人。[22]

V25b

KB:
我是受苦的人。我們必須頂住「我是」這兩字的全部重量。同一個人由於上帝的律法分裂成兩半,而這兩半由於上帝的律法又不可能是兩半。陷入了一種二元論,而這二元論又是對它自身的駁斥。在上帝那裹撞得粉身碎骨,卻又不能忘記上帝。[23]


[1] 巴特,《羅馬書釋義》(香港,漢語,2003)299
[2] 巴特,《羅馬書釋義》,303-4
[3] 巴特,《羅馬書釋義》,304
[4] 巴特,《羅馬書釋義》,305
[5] 巴特,《羅馬書釋義》,305-7
[6] 巴特,《羅馬書釋義》,308-9
[7] 巴特,《羅馬書釋義》,309-311
[8] 巴特,《羅馬書釋義》,312
[9] 巴特,《羅馬書釋義》,313-4
[10] 巴特,《羅馬書釋義》,314-7
[11] 巴特,《羅馬書釋義》,318
[12] 巴特,《羅馬書釋義》,319-321
[13] 巴特,《羅馬書釋義》,323-4
[14] 巴特,《羅馬書釋義》,324-7
[15] 巴特,《羅馬書釋義》,327-332
[16] 巴特,《羅馬書釋義》,334-7
[17] 巴特,《羅馬書釋義》,337-8
[18] 巴特,《羅馬書釋義》,338-9
[19] 巴特,《羅馬書釋義》,340
[20] 巴特,《羅馬書釋義》,340-3
[21] 巴特,《羅馬書釋義》,346-7
[22] 巴特,《羅馬書釋義》,347-8
[23] 巴特,《羅馬書釋義》,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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