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利未記十八章的禁令看上帝的聖潔


課程名稱:舊約神學
作業名稱:期末報告–從利未記十八章的禁令看上帝的聖潔
日期:2013/1/15

一、導論
(一)問題陳述與主旨
基督教會多引用利未記18:22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這是可憎惡的事。[1]的禁令,認知同性戀及其性行為是違反了上帝聖潔的要求,需要被剪除(18:29)與處死(20:13),成為其用來反對同性戀其及同性性行為的聖經基礎。
除了一連串關於亂倫的禁令之外,在這段經文當中亦提及異地的風俗(18:3-4)的禁止,人與動物之間的性關係、獻祭給摩洛等陳述,令人感到質疑:這段經文裡面是指道德或儀式上的不適當?而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禁令?而禁令的對象幾乎都是男性,女性扮演何種色?這些禁令背後所維護或表達有關上帝的聖潔(holiness)是什麼?

(二)前人研究摘要與評價
1.      利未記18章的結構內容簡述
使用包括句式(inclusion),藉著相同的導言和結語將主題章顯。透過「我是耶和華」的句法,將18章與1920章連起來,18:2-419:36-37形成一個完整的包括句型,而成為一個段落的兩個部份。[2]本章可分四段:
(1)   1-5:吩咐逃避外邦的風俗
「我是耶和華」成為立約的句式,並提醒A.以色列埃及為努之家得贖、B.遵行上帝的要求不是律法主義,而是對上帝救贖恩典的回應、C.即然成為上帝的子民,就應該效法上帝成為聖潔,並不單純是個人靈性的追求,而是反省思想上帝救贖和藉社交見證上帝的恩典。
(2)   6-18:列舉亂倫的性行為
「露…下體」意味不正當的性狀況;血肉之親指的是人倫的直系親屬。列舉三種程度的血親A.直接血親(7910)B.間接血親(11121317)C.姻親(1416),以男人的角度列舉,因為男人在這些事上多是主動的。
(3)   19-23:不聖潔的性行為
經期中不潔淨的女人,指的是道德敗壞而非生理情況;摩洛指的是一種獻祭(許願祭或還願祭)而不是神的名號,而「獻給摩洛」指的是兒女與外邦人通婚(The book of Jubilees 30:7-14)或是以精液(兒女)獻給假神的宗教禮儀,這是對耶和華的褻瀆。
「不可跟男人同寢」清楚否定同性戀,訴責為罪惡,是所多瑪人犯的大罪(19:5),摩西律法訂為該死的罪(20:13),亦指迦南宗教的孌童(23:17、王上14:24)
(4)   24-30:警告不遵守律例的結果
「像吐出在你們之前的國一樣」以及「必從百姓中剪除」。

2.      傳統觀點的神學內容[3]
(1)    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典章;遵行的人就必因此得生。表達人應在這範圍中生活。
(2)    婚姻的神學。婚姻的性關係不單是生理的情況,還是社會最基本的人際關係,淫亂不但破壞了人際關係,更侵犯上帝的聖潔,所以19-20將行淫與宗教不潔相提並論,21節指出參與迦南宗教褻瀆上帝,22節否定同性戀,23節人獸交破壞上帝安排的各從其類成為逆性。「凡有不正當性行為的,就是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29),以致玷汙了自己(202430),侵犯上帝的聖潔。」雖然先前列祖與近親結婚,甚至是多妻,但上帝認為摩西時代已達一個必須用例明確地指示以色列人的婚姻生活。婚姻使二人成為一體,使一個沒有血統關係的人成為配偶、成為「骨肉之親」。並認為18節指的是禁止多妻。
對同性間的關係則因會付上健康破壞、心靈損害、嚴重的心理困擾、被遺棄的子女、家庭危機與墮胎中生命的喪失,應列為上帝絕對禁止的標準。[4]在進入迦南地之前這已在中東一帶相當普遍,而上帝在律法中下禁令。[5]

3.      對聖潔的定義及實踐
你們要成為聖,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是神聖的。(19:2)成為對在生活各層面都要見證上帝聖經的根據。[6]對祭司的觀點來說,聖潔要求分別(Holiness demands separation),從「你們必須分辨聖的俗的,潔淨的和不潔淨的,也要將耶和華藉 摩西吩咐 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導他們。 (10:10-11)得到根據[7],但同時又有多樣性的觀點(差異different的回應)與合一(潔淨cleanness成為聖潔的複本),並要表現在個人的道德要求上。[8]在這些的禁令的背後的主要教訓是:上帝是聖潔的;動機是:「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教導是:唯有不受罪污染的人才能進到祂的面前。[9]

4.      聖潔的來源與用途
聖潔條例的中心是十誡,而用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與純潔(purity)這兩個軌跡呈現在舊約當中。其中聖潔是為了呈現耶和華的異教基礎、關於適當的使用、秩序以及保護儀式上的事物,透過排斥性的命令來對付失序的威脅[10],並且透過區隔、保持和上帝合乎特定行為道德的關係,在生活當中邁向聖化的為目地。[11]
但是有學者認為關於舊約中上帝的聖潔觀點不是原生基礎的、獨特的,甚至不是早期就有的觀念:(1)是從最早的詩(15:1113;撒上2:2)而來,(2)或從現代心理學觀點來看是一個不完全成熟的信仰固著(而這去神話化了聖潔觀點),以及(3)從聖經裡的聖潔教條中衍生而來,而諸如祭司觀點的聖潔條例就突顯男性導向狹隘地、敵對女性的偏見與性別歧視的傳統。[12]
對同性戀持反對觀點者認為性應在婚姻當中,在男與女彼此歸屬並確定有性別差異(gender difference)的情況下發生,任何違反自然的性的行為都是嚴重的錯誤,同性之間的性關係沒有符合性別差異的性關係結構,即便是在所謂的同性婚姻裡也無法改變這是「可憎惡的事」。性別的差異可以讓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在上帝設計的模式裡合一,而人應按此行這唯一會被上帝所祝福的性關係,而其他都是帝所禁止的:因為上帝不會又祝福另一種性關係。而有差異性的結合是設計上預設的結果。[13]
並認為這個禁令是簡單清楚、直接而沒有條件的,而保羅更將這原本只規範男人之間的行為擴展到女同性戀之間「可羞恥的情慾…違反自然的(1:26)性關係上。認為同性性行為是絕對的禁止,即便有心理學或生物學的科學研究,都無法像創造者上帝對人的理解與規範來得對人有益處。並反對將經文用讀者符合情境的方式來詮釋,認為這是上帝所禁止而不是出自於人的。認為同性性關係不是上帝所造,可用石頭處死且「血要歸在他們身上(20:13)。上帝創造性是好的,唯人為了滿足自己才造成了出自於人的罪的許多錯誤。上帝設定了性的道德以維持和他一致的聖潔,而這是上帝用來評斷在何為存在的善(good),因此聖經的性道德是在立在上帝的聖潔上。[14]這項對同性戀的禁令,甚至會因遺精(15:16-18)在彼此身上成為雙重的不潔淨(double uncleanness),不像與在經期中性交的不潔淨的性禁忌在現代已消解了,然而對同性性行為的禁令不是文化性的差異問題。[15]
禁止同性戀的誡命不只是因為禮儀的律法而得以像對食物的禁令因文化差異解除,而因他與姦淫、亂倫和人獸交是相等不能解除的,而且吃了不潔的食物並不像同性戀者一樣會被處死,在新約中耶穌改變了舊約飲食的律法,卻沒有停止同性戀的道德律。[16]

5.      評論
綜合上述研究,聖潔是要有所分別,不僅在宗教儀式上,亦在生活的行為當中突顯屬耶和華的行為,透過禁令來維持一定的秩序,以符合上帝的聖潔屬性。並因此衛伸更多關於人彼此間關係的觀點,來實踐與固化這些律法。

(三)方法介紹
使用依莉撒白.薛絲麗.費蘭札(Elisabeth Schüssler Fiorenza)所提出「批判的女性主義解放釋經學」(A Critical Feminist Emancipative Interpretation)[17]的七個步驟來重讀這段經文。特色在批判修辭、關心「女人」(wo/men概括被剝奪權利的男人、被邊緣化者)、從「君尊結構」(kyriarchy)中解放與釋放、除了理解也著重改變與轉化,並強調以「女人」作為不同角度讀經的中介身分。
這方法同意聖經乃是以(1)男性中心主義/君權中心主義的語言寫成、(2)在男權統治/君權統治為主的社會、文化與宗教脈落中寫成、(3)仍在相同的社會和宗教中被傳統和教導、(4)「女人」仍被排除在正式的聖經詮釋之外、(5)聖經文本和詮釋是一種修辭上的溝通與表達、(6)若以批判性的角度閱讀,聖經可以作為要得釋放、得自由的資源,看見裡面權力的運作以及重新取得權力。[18]本研究未對原文進行完整釋義,並試圖從有有限的經文中分析權力結構、脈落因素,並使聲音的角色得以重現。

(四)範圍與限制
完整的聖潔條例(Holiness Code)18章起於「耶和華吩咐摩西說:(18:1)26章「這些律例、典章和法度是耶和華在西奈山上藉著摩西與以色列人立的。(26:47)止才是更完整的段落,但由於時間有限無法對這整段的進行分析,恐有所遣漏或偏頗之處。

二、經文分析歸納
1 耶和華吩咐 摩西說: 2「你要吩咐 以色列人,對他們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3 你們不可做你們從前住埃及地的人所做的,也不可做我要領你們去的 迦南地的人所做的。你們不可照他們的習俗行。 4 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謹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5 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典章;遵行的人就必因此得生。我是耶和華。
6 「任何人都不可親近骨肉之親,露其下體。我是耶和華。 7 你父親的下體,就是你母親的下體,你不可露;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8 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就是你父親的下體。 9 你姊妹的下體,或是同父異母的,或是同母異父的,無論生在家或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10 不可露你孫女或外孫女的下體,因為她們的下體就是你自己的下體。 11 你繼母為你父親所生的女兒是你的姊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14 不可露你叔伯的下體,不可親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叔母、伯母。 15 不可露你媳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16 不可露你兄弟妻子的下體,這是你兄弟的下體。 17 不可露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的孫女或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是邪惡的事。 18 你妻子還活着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與她作對,露她姊妹的下體。
19 「不可親近經期中不潔淨的女人,露她的下體。 20 不可跟鄰舍的妻交合,因她玷污自己。 21 不可使你兒女經火獻給 摩洛,也不可褻瀆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華。 22 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這是可憎惡的事。 23不可跟獸交合,因牠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交合;這是逆性的事。
24 「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國,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25_連地也玷污了,我懲罰那地的罪孽,地就吐出它的居民來。 26 但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或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以做。 27 在你們之前居住那地的人做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28 不要讓地因你們玷污了它而把你們吐出來,像吐出在你們之前的國一樣。 29 無論是誰,若做了這其中一件可憎惡的事,必從百姓中剪除。 30 你們要遵守我的吩咐,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習俗,就是在你們之前的人所做的,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一)    壓迫與社會情境與分析(Hermeneutics of Domination and Social Location)
女性的身體不是一個主體,而是附屬在另一個男性之下被描述與辨認出來的,看似保護了女性的身體,但其實是在保障男性對其相關女性身體的擁有權,特別是近親之間的亂倫。而女性在這段經文當中沒有被用真正的主動主詞提及,但是卻大多在陳述與限制關於女性身體的事,處在一被支配的結構當中。而且性別被規範為只有男性與女性兩種,並以彼此為滿足與合法的關係建立,對於跨越此二元性別者(如:雙重性器官者)完全沒有提及,亦無法套用在他們身上(不論如何選擇,都會違反禁令。)
對女性身體的經血的恐懼與汙名,讓女性對這經常性的身體反應產生害怕,並且限制了女性身體的自主權;女性受到指責並承擔在合法關係之外的引誘者、罪人與代罪者。
同性戀者在教會及社會中受到歧視與壓迫,其來源之一就是18:22,出於愛的基礎的同性性行為為何不見容於強調愛的基督教當中?這些禁令使用了五次「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成為背書的言說者,使人無法有提出質疑的立場。舊約聖經出現打壓女性與性別少數者,真是達成上帝聖潔所必需的獻祭嗎?

(二)    疑心與批判(Hermeneutics of Suspicion)
1.      經文的言說對象
上帝透過摩西轉達給以色列男人聽的。
2.      原始功用
建立與埃及、迦南地所有分別的宗教禮儀與性關係習俗,以突顯屬耶和華團體的不同,並附有被剪除的懲罰(不再屬於這個團體)
3.      被應用的方式
用作反對與指責同性戀不符上帝心意與聖潔,並突顯男性為中心,並與女性有性關係的唯一性結合模式;女性的地位需依靠男性(的下體)而得以存在與被辨認;由宗教及習俗層面衍伸到性關係的道德層面。
4.      主詞與被描述對象
節數
主詞
對象
被談論
動作/內容
1-5
耶和華
摩西
以色列人
埃及地的人
迦南地的人
要摩西代為吩咐:耶和華是上帝;不可像那些人所做的一樣,要遵守耶和華的典章就能得生
6-18
耶和華
以色列男人
近親的下體
吩咐不可親近及露出
19-21
耶和華
以色列男人
經期中的女人
鄰舍的妻子
自己的兒女
不可親近
不可親近
不可經火獻給摩洛/不可褻瀆上帝的名
22
耶和華
以色列男人
另一個男人
女人
不可和男人同寢
只能和女人同寢
23
耶和華
以色列男人
女人
不可交合
不可交合
24-30
耶和華
以色列男人
這些事
被玷汙的地
被吐出的民與國
耶和華自己
不可做/玷汙
表明這些是耶和華的同義詞

5.      經文對誰有利
對以色列中異性戀男性有利,成為性關係定義的中心。
6.      誰可以在場
(1)   女性被提到的次數不比男性少,卻一直沒有成為在場的聽聆人或言說的對象
(2)   非以色列人的其他人似乎從世界中消失,或完全處在被刪除(canceled)的他者

(三)    對經文的評判與宣揚(Critical Evaluation)
1.      1-524-30節:
從結構中,明顯可以看出1-524-30節是一個框架,主要的內容在說明要與埃及、迦南在習俗上有所分別,並要照上帝的典章、律例來行,並能因此得生;24-30像是6-23節的一個小結論,並再一次提到懲罰的方式:吐出來、從(屬上帝的以色列)百姓中被剪除,務要遵守這些戒命,不隨從那些可憎的習俗。

2.      6-18節:
這以異性戀男性為中心建構的律法,按親屬關係的結構對女人身體的宰制的用途「並認為禁止男孩與母親之間的亂倫結合的『大寫父親律法(the law of the Father)』,啟動了親屬關係的結構[19],透過此建立男人之間的關係,也塑造了一個女人看似實際存在但其實是不在場(non-absence)的二元性別關係,「女性身體實際上被劃出了可意指的範疇…陽具邏格斯中心主義沒有在語言上做出自我刻制…沒有允許女人擁有他性或差異性,反而提出一種命名來遮蔽女性。」女性的主動地位在這裡是被刪除了的。[20]
而性別霸權語話在這裡以一種實在的面貌存在,從中也看出對亂倫禁忌(對女性身體的保護)與鞏固男性情誼結盟的社會價值(至少在近親之間,特別在有婚姻關係裡的女性身體的擁有權與確立)。在這個觀點之中,男性之間的彼此連結的欲望:「父系宗族之間的關係是建立在同性社群欲望的基礎上:它是一種被壓抑、因而也是被鄙視的情欲,它是男人之間的關係,歸根究底是關於男人之間的結盟,然而這卻是通過異性戀制度對女人的交換和分配進行的。[21]
但若與那女人之間沒有婚姻關係,則「通姦」似乎是不被禁止的,而責任是歸在那女人的身上。20節中的「鄰人」代表著在這個男人的婚姻與社會關係之外的男人,沒有建立彼此關係的需要,對女人之間的禁令人不生效。[22]這個禁令的本身似乎不那麼具有「道德」的意涵。
聖潔條例中(18:6-1820:17-21)直接提到婚姻的區隔要求,就帶著男性偏見:叔叔與侄女的婚姻不被明顯禁止,但姑媽和侄子卻被禁止(20:20);父親與女兒的性關係不明顯被禁止,但母親和兒之間的卻被禁止(20:11)

3.      19-21節:
比較利未記20:10,姦夫淫婦雙方都需要處死才對,在此卻只有針對女人提出價值判斷,實屬不公平,也突顯了律法間的張力。而女性承擔負向印記在這裡被強化(或成為基礎)。對經血是不潔的觀點也令人覺得困擾:這是充滿生命力的來源(17:11),怎麼會成為禁忌?而可能是因為害怕女人是罪惡的代表,會帶來混亂,一直到第一世紀Josephus(Ant.3.9.5.§268)都仍有此觀點。[23]到現在也有教會不允許經期來的女性擔任講台服事的消息。

4.      22節:
表達對性行為實行方式的限定:被保護的是「(男人/主動)跟女人同寢」相較於前面的經節禁令,似乎隱涵著一種關係式的表達,除此男人與女人之間的親密關係與性行為之外是被禁止的。
在編輯上聖潔條例在358bce於以斯拉時期進行,而極可能是受了柏拉圖的影響並按照對柏拉圖的了解下編輯了條例,反應在對上帝的聖潔實踐的行為要求上,更進一步形成了更高層次的道德。他們都注意避免男性成為女性:屈從另一主動者的熱情或扮演一個女性的角色;相反地,男性在社會身體(social body)應保持文化或政治上男性支配的一個更具男性國家化個體(more virile national entity)[24]
但認為這裡的禁令是所指的是肛交這個性行為,顯然不通「不可跟男人肛交,像跟女人肛交一樣,這是可憎惡的事」,在聖經中沒有證據可以支擾肛交是被禁止的。若真的要禁止同性間的性行為,也會提出女性的陳述(如同與獸的禁令),但卻沒有。而極可能是陽具崇拜底下避免尊嚴的喪失或羞恥感。[25]
「可憎惡的」(תּוֹעֵבָ֖ה  )在利未記裡的使用是特殊的(共出現六次,五次在18章,分別是2226272930,一次在20:13):也只有在這裡被拿來指稱人,而在大多數裡則是用來指宗教禮儀上面,表達所獻給上帝的動物是要被區隔的,指的是不合禮儀的動物或獻祭物。指稱同性戀(行為)是「可憎惡」的是一種表達惡心感的濫用(abusive),就如同用「狗」來指稱外邦人(7:27-28)甚至是男妓(23:19、啟22:15)一樣。對獻祭動物與食物的區別要求提供從其他神明與不道德行為具體的象徵,亦是透過儀式與崇拜方式來表明他們屬上帝。
但是這種區隔隨著福音的傳廣,已跨越了邊界:不再只限於上帝與以色列民之間,以色列的不再是排他性概念的而僅只能視為是部份參與。用各自的文化與儀式表達,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而原本的獨一和區隔的用法已經不再合適。[26]況且,按經文的脈落(24-30)犯了可憎之事的人僅只在「聖地」會被吐出來,若不在那地就不會有此遭遇,也意味著:將這律法用在全世界其地他方是不正確的。[27]
而對於「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的了解,應從前面的經文當中了解為「侄子-姑姑;祖父-孫女;繼母-繼子」的男人與女人同寢的禁令為基礎,所以這經節意指「侄子-叔叔;祖父-孫子;繼父-繼子」的男人與男人同寢的禁令,是有限制範圍的,仍是在有婚姻關係當中的,而非指普遍性的男男性關係。至於女同性戀沒有被提到,則是因為在女女的性行為當中沒有精液(生命的種子)的像徵物的遺失,也因此沒有被列在舊約聖經中。[28]
但是由於編輯者受到文化與社會環境的影響與認識,以及維護男性中心的政治權力結構,將性別偏見也一併植入了禁令中,甚至用汙名化同性戀。在現今同性戀者所遭遇在平等權利與平等人權上展現的巨大敵意是公義與純潔議題之間的衝突。[29]

5.      23節:
在人與獸的性行為上,發生在男性身上是獸自己玷汙了自己(被指責的是獸,他者),但在發生在女性身上卻被指責是逆性的事(被指責的是女性),對同一個行為並沒有相同的禁令,突顯的是對男性的寬待與對女性主動行為的貶抑,而非與何共同行為動作者(在此是獸。)

學者認為利未記18:6-23原本是獨立的,被插入在聖潔條例裡針對「姦淫」的框架之中[30],並讓上帝成為這禁令的來源,而源初的用意是要在宗教儀式的,在這範圍裡禁止與埃及和迦南有關的性行為,用以區隔以色列民與非以色列民。但是從聖經裡找不到任何證據可顯明在迦南的這些性行為是被視為不道德的,對近親結婚的絕對禁令也突顯在後放逐時期的祭司典觀點編輯痕跡(這些經文是時間錯置的)[31]。對同性性行為的禁令同時是一種對早代敵人汙名動作(stigmatize)與警告以色列民不得有相同的行為以免也遭遇到相同被剪除的結果。包括姦淫在內的這些行為,都被認為是宇宙觀(宗教)的跨界,並被用違反神聖律(divine law)的語詞行容(如:可憎惡的)[32]
從利未記20:25-26裡「你們要分辨潔淨和不潔淨的飛禽走獸;不可因我定為不潔淨的飛禽走獸,或爬行在土地上的任何生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神聖的;我把你們從萬民中分別出來,作我的子民。」更可以推論出「可憎惡的」指稱的宗教上潔淨的禁忌,為的是要與萬民有別,穩定一套宇宙觀,而非指道德的惡,[33]將恐懼反應在對人身體的控制,且用處死來建立嚴厲的禁忌不讓人跨越。[34]因此「想直接引用利未記的聖潔條例來反對今日的同性戀,在倫理學上顯然也不是合宜的做法。[35]
女人在這段經文當中突顯一種權力:反映與再現了男性主體的真實。若撒消了這權力,也將打破男性主體位置的基礎。「象徵秩序通過相互排斥的位置,亦即擁有陽具(男人的位置)與作為陽具(悖論的女人的位置),來創造文化的理解模式…讓人想起主人與奴隸之間無法平等互惠的黑格爾式的結構…主人對奴隸有了原先沒有預料到的依賴。[36]將婦女範疇建構為一致、穩定的主體,是一種管控與物化:「下體」成為女性的辨識。也因此需要有對同性間性行為的禁令(亦是試圖消除恐懼與存在焦慮),以及亂將倫的禁忌來導向一個異性戀結構,透過維持與女性的互動關係來確保男性主體的真確性。[37]
在這樣的結構當中,教會所呈現的「聖潔」實在令人難堪:「分別」指的是強化了以異性戀男性被壓抑的性欲為中心、貶低女性到附屬的地位、種族優越主義、並且試圖隱藏異性戀男性存在焦慮的結果。就如Brueggemann所言是上帝的公義與聖潔之間的衝突,需要被進一步地「聖化」(其實是想辨法找到出路)方能免除壓迫(Milgrom的分析,現代的教會對同性性為的反對是極大的誤解與誤用!)與帶來公義。

(四)    富創造力的想像(Hermeneutics of Creative Imagination)
我們可以想像婦女們也都在場,他們聽完摩西所傳述關於性關係一連串的要求之後,驚覺完全沒有提到以婦女為主體的文字描述,甚至禁止婦女在性關係上扮演主動者,因而開始躁動的畫面;原本有著與同性伴侶穩定關係的男性因著宗教上的分別為聖要求,被宣告為禁忌,並且被用著極羞辱的形容詞指責臉上驚恐的表情。他們沒有得到安慰與激勵,卻看見摩西不斷地講出令人不解與失落的信息,哀哭的聲音傳出到上帝的耳中。

(五)    重構(Re-membering and Reconstruction)
若要仿照這段經文透過宗教與生活習俗的分別,在現今的教會生活中來突顯信仰團體的不同,落入未考量文化的差異與脈落的問題。對混雜的禁止在目前多元文化以及性別平權的宣教場域裡已不再適用,特別是對各種性別主體的肯定與賦予能力,使其可以發展並尊重其現存在社會網絡裡已建立的關係:不再是以異性戀男性為唯一的露出點,而是每個人都能被看見以他為主體而彼此平等的關係網絡。而這將可以建立一種「分別」,使耶和華的百姓在性別不同等的社會與教會環境當中彰顯公平與正義來。

(六)    解放與轉化(Hermeneutics of Transformative Action for Change)
若我們將經文以及現存在社會中的性關係視為「建構的社會暫時狀態(social temporality)[38],是仍在發展當中,未到達終點的。透過「女人」(指弱勢與被消音者)實際的「操演(performatively)」得以讓以異性戀男性所建立的性關係結構,得以有新的樣貌並累積被刪除、抹去的形式:

像是一項行動一樣,它具有意圖,同時也是操演性質的。而操演意味著戲劇化地、因應歷史情境的改變所做的意義建構。…操演不是單一的行為,而是一種重複、一種儀式,通過身體–在某種層度上被理解為文化所支持的時間性持續存在–這個語境的自然化來獲致它的結果。[39]
       
這並不會帶來對現存系統的崩解[40],反而是可以豐富化、減輕壓抑的性欲,並讓彼此關得以看見並修正原先單一與獨霸式的別性角色活動。而這讓利未記的另一個倫理原則「愛人如己」(19:17-1833-34)得已被實現,這甚至是最極致的敬拜生活的展現[41],並能落實禧年的社會理想(25:20)[42]

(七)    詮釋經驗(Hermeneutics of Experience)
在發現「聖潔」的背後所維護的異性戀男性價值時是讓人緊張又生氣,但透過對被刪除者的重新被看見,一種失衡感被修正了,並可以望見一種公平與正義普遍施行在每個人與社會之後的所呈現的「聖潔」樣貌。

三、神學反省
從利未記18章用與週圍不同的方式來突顯身為耶和華聖的百姓與國度,其精神蘊含著社會公義的性質:人與人彼此的關係的界限不受侵犯是平等的。但為了在生活當中展現不同,並納入宗教禮儀以及高層次的律法之中,原初的「分別」的用意卻糢糊,甚至是扭曲地被複製與傳送。卻同時也產生上帝的公義與聖潔兩者之間的衝突,而上帝似乎將這個問題留給我們,讓我們去聆聽、澄清,去選擇與行動。
教會是用律法規條在認識這個世界,亦或用真實的生命的會遇來建立真實的經驗,並從聖經當中思想經文中所啟示的為何,已經在距舊約聖經編輯年代遙遠的現代多元且複雜社會「分別」的基礎出發點。
面對文化或宗教裡的禁忌時,是否能有多一些的空間與反思,裡面蘊藏了些什麼?當聽見受苦之人的求救聲音甚至已無法再發出聲音之時,教會是否仍恪遵律法不願行動救助,或甚至是共犯結構的成員?在面對婦女的生命無法成為主動發展、對性別議題的打壓與歧視,甚至是對於性別少數者的基本人權的剝奪之時,教會面臨一個選擇:要固守在律法之內,或是跨越那令人焦慮的界線,使公義可以臨到。

四、現代信息
香港的教會這星期日號召信徒參與「反性傾向立法」,在聯合政府辨公室前舉行集會反對訂立保護基本人權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堅持對聖經解讀的立場卻實質侵害了人權,甚至宣稱異性戀者會反遭同性戀者侵害並瓦解公義的社會結構的「逆向歧視」[43]
台灣自從「真愛聯盟」形成之後,持續在立法部門施壓,阻止以強調「消除性別歧視與霸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實施,並以不實文宣擾亂不未深入了解內容的信徒與民眾的認知,致使性別平等教育暫緩在校園中施教,其立場是表達聖經當中反對同性戀的分別與聖潔觀點。而在這事件之後不久,一位國中生因性別氣質受同學霸凌,跳樓自殺身亡。[44]
教會到底為誰存在?教會到底在說什麼故事?教會見證了什麼聖潔?「我厭惡你們的節期,也不喜悅你們的嚴肅會。你們雖然向我獻燔祭和素祭,我卻不悅納,也不看你用肥畜獻的平安祭。要使你們歌唱的聲音遠離我,因為我不聽你們琴瑟的樂曲。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公義如江河滔滔。(阿摩司5:21-24)先知提醒我們,建立與維持公義更勝於固守宗教禮儀的祭獻。而這樣的跨越本身,是否也成為一種「分別」,而彰顯了上帝的「聖潔」來?



[1] 除特別註明,本研究使用的經是採香港聖經公會《和合本修訂版》。http://rcuv.hkbs.org.hk/,截取日期:2013/01/12
[2] 洪同勉,《利未記(卷下)(香港:天道,1996)564-584
[3] 中文書當中的觀點竟然有巧妙的高度相似性:支持為以異性戀男性為中心的建構,並進一步強化女性角色的配合與去權力化、非主動化陳述,亦一致譴責同性戀的生物性與神學上的缺憾與不合法。洪同勉,《利未記(卷下)》,585-597
[4] 高路易(Louis Goldberg),《利未記》(Leviticus)(香港:天道,1997)100-103
[5] 汪維藩,《利未記》(香港:基督教文藝,2002)248-249
[6] 洪同勉,《利未記(卷上)(香港:天道,1995)28
[7] 洪同勉,《利未記(卷上)》,372
[8] John G. Gammie, Holiness in Israel, Augsburg Fortress:1989, 19
[9] 狄拉德(Raymond B. Dillard)、朗文(Tremper Longman),《21世紀舊約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台北:校園:1999)87
[10] Walter Brueggemann, Theology of the Old Testament: Testimony, Dispute, Advocacy, Fortress:1997, 186-187288
[11] Bruce C. Brich, Walter Brueggemann, Terence E. Fretheim, David L. Petersen, A theolog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2nd edition, Abingdon:2005, 135-136
[12] John G. Gammie, Holiness in Israel, 2-4
[13] Daniel R. Heimbeach, True Sexual Morality: Reading Biblical Standards for a Culture in Crisis, Crossway:2004, 171-172
[14] Ibid., 186-188314335-338
[15] William J. Webb, Salves, Women & Homosexuals: Exploring the Hermeneutics of Cultural Analysis, InterVarsity:2001, 167-172
[16] 賈斯樂(Norman L. Geisler)、郝威(Thomas Howe),《聖經舊約難解經文詮釋手冊》(The Big Book of Bible Difficulties : Old Testament)(桃園:提比哩亞,2011)139-140
[17] Elisabeth Schüssler Fiorenza ,But She Said: Feminist practices of biblical interpretation, Beacon:1992, 19-50
[18] 依莉撒白.薛絲麗.費蘭札(Elisabeth Schüssler Fiorenza),《聖經詮釋之舞:女性神學文集》(台北:永望,2007)62-66
[19] 雅各.拉岡(Jacques-Marie-Émile Lacan)引用了上述的概念,並高度控管力比多(libido或譯為性衝動)。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性別麻煩:女性主義與身份的顛覆》(Gender Trouble: Feminism and the Subversion of Identity)(上海:三聯,2009)60
[20] 朱迪斯.巴特勒,《性別麻煩:女性主義與身份的顛覆》,1825
[21] 朱迪斯.巴特勒,《性別麻煩:女性主義與身份的顛覆》55-56
[22]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A Book of Ritual and Ethics, Forrtress:2004, 196
[23] 依莉撒白.薛絲麗.費蘭札,《聖經詮釋之舞:女性神學文集》,154
[24] Theodore W. Jennings, JR., Plato or Paul? The Origins of Western Homophobia, Pilgrim:2009, R88-91209
[25] Theodore W. Jennings Jr., Jacob’s Wound: Homoerotic Narrative in the Literature of Ancient Israel, 206-207。而Jennings研究更進一步指出,從大衛與約拿單、以利亞與以利沙、新郎與新婦的比喻當中,這個禁令可能是表達著:唯有耶和華可以成為(男人)想像自己與之有多情注目的忠實對象(faithful objects of YHWHs amorous attentions)。而這同時也表達同性間的情欲是早已隱含在聖經傳統裡的,解讀為對同性戀的譴責則是一大歷史諷剌。Ibid., 219
[26] Walter Houston, Purity and Monotheism: Clean and Unclean Animals in Biblical Law, JSOT Sheffield Academic:1993, 59189252-253279
[27]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A Book of Ritual and Ethics, 196
[28]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A Book of Ritual and Ethics, 197
[29] Walter Brueggemann, Theology of the Old Testament: Testimony, Dispute, Advocacy, 194-195
[30]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A Book of Ritual and Ethics, 193
[31]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A Book of Ritual and Ethics, 194
[32] Hilary B. Lipka, Sexual Transgression in the Hebrew Bible, Sheffield Phoenx:2006, 52-535661 以及 Theodore W. Jennings Jr., Jacob’s Wound: Homoerotic Narrative in the Literature of Ancient Israel, Continuum:2005, 204
[33] 歐陽文風,《你的弟兄姊妹在哪裡?同性戀與華人基督教會》(香港:香港基督徒學會,2011)107-111,以及狄拉德、朗文,《21世紀舊約導論》,100-113也提到宇宙的和諧,甚至是偷了另一個男人產財的觀點。
[34] John G. Gammie, Holiness in Israel, 26-27
[35]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台北:永望,2006)49-50
[36] 朱迪斯.巴特勒,《性別麻煩:女性主義與身份的顛覆》,60
[37] 其實這個「亂倫」起源於對失落與母性身體(the maternal body)聯係的亂倫快感。朱迪斯.巴特勒,《性別麻煩:女性主義與身份的顛覆》,序(1999)559
[38] 朱迪斯.巴特勒,《性別麻煩:女性主義與身份的顛覆》,192-194
[39] 朱迪斯.巴特勒,《性別麻煩:女性主義與身份的顛覆》,182-184
[40] 女性的跨越力量在此處發揮了他的作用,但是對於人獸之間的性行為仍是保持著禁令,不會有所跨越:必竟從討論到現在,焦點都在於異性戀男性因邊緣化女性而得以存在的論述當中,似乎沒有小狗跳進來卡位。這本書肯定了女性的力量,卻仍對同性性行持反對的立場,至少他指出這禁令不是出自近東的律法,而是聖經獨有的「社會控制」,也因此才能稍微讓差異與分別的觀點可以被加以運用:聖經沒有告訴我們怎麼處理「壓抑」的性焦慮。Alice Bach, Women in the Hebrew Bible: A Reader, Routledge:1999, 298-300
[41] Bruce C. Brich, Walter Brueggemann, Terence E. Fretheim, David L. Petersen, A theolog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135
[42] 汪維藩,《利未記》,1-2
[43] 〈主流社會未接納同性戀 立法會否決《同志平權》諮詢〉(基督新報)http://www.gospelherald.com.hk/news/soc_2045.htm,截取日期:2013/01/15
[44] 逢甲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http://geecf.fcu.edu.tw/wSite/publicfile/Attachment/f1324263975687.pdf,截取日期: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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