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的台灣社會處境初探


題目:同性伴侶的台灣社會處境初探

一、前言
2011515日,一個名為「515國際家庭日.快樂義走」的活動,在基督教會相關的團體大力的宣傳下於台灣的七個城市舉行。這活動的主要訴求是:「守約: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守貞:婚前守貞,婚後守約、守份:人人守份,家庭和樂、守成:生養祝福,代代相傳。[1]」透過活動向大眾表達家庭的重要,以及在不婚及離婚率高居不下的社會中能發揮的力量。
在高雄的場次當中,有一群由男同志組成的團體「南人窩」亦參日活動,主張:「同志也要結婚、組織家庭、領養小孩。[2]」但是這個同志團體在集合時就遭其他參與團體以「這是我們所舉辦的活動,他們憑什麼可以參加?」以及對聖經的詮釋拒絕並發生言語的衝突,後經警察的介入方得以加入遊行。但在遊行的過程中,卻仍不時有隊伍中的人以呼口號的方式對這群同志朋友進行宣示[3]。這個同志團體的成員之一曾擔任過教會青年團契的會長,在遊行中痛哭,深感被排斥。一個透過包裝的國際日活動(主辨單位雖看不見教會的名稱,但多是教會延伸的組織與機構,其負責人就是教會的領導人),背後的立場與出發點令人起疑竇。
詳細追溯515的家庭日活動的起源,則是200910月一場由教會發起的「反同志遊行」而來,這場遊行刻意選擇在台北同志大遊行的前一週,於相同的集合地點舉辨,並主張:「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愛情」與其對聖經中得到上帝並不喜悅同性戀,以及同志將會造成國家滅世的等言論[4]。這場反同志遊行也如同今年的「真愛聯盟[5]」反對國中小學納入同志議題一般,引起同志及性別團體的強烈抗議與反彈。
對於非「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在目前的社會情況中,特別是在基督信仰的脈落裡,呈現何種的現況以及有哪些觀點,成為本文探究的重點。

二、基督信仰的觀點
海斯(Richard B. Hays)在其著作《基督教新約倫理學》中針對教會與同性間的結合提出以下的觀點:d.教會該不該認可及祝福同性間的結合?絕對不可以。教會一定要持續過往一直以來的教導,明白告訴人:人類是神創造、有性的受造物,要活出有次有序的信心門徒生活,就只有兩種可能:即『異性婚約』或『獨身』。[6]」對於同性伴侶的結合表達不該得到教會的認可與祝福。但是在同一本書中卻提到教會應支持同性戀者的人權,並可參加教會成為會員,但不能再參與同性戀行為,意味著教會內的同性戀者只有在保持獨身才是一個被接納的狀況。[7]這相當程度也與台灣多數教會目前對待同性戀者的態度相同:歡迎你來,但是你需要改變。
以下就香港與台灣對於此議題的看法進行整理。
(一)     香港方面
香港在2000年開始展開對「反性傾向歧視法」的立法討論,「性傾向歧視條例,英文簡稱SODO。 訂立法例的原意是要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避免因不同性傾向而受差別對待。2000年討論立法時,因社會上極具爭議(尤其是逆向歧視)而最後未能通過立法。[8]」,這法案包括對於同性伴侶取得合法權利相關意見,其中具代表性的發言者的觀點或許可以成為參考。
關啟文認為不該在日常生活當中歧視同志,但歧視僅只限於「不合理的差別對待」,認為該法是一種特殊保護,不是人權,此法更是一種不寬容的壓力。[9]並提出對「反性傾向歧視法」的十大疑點,節錄以下[10]
1.      沒有足夠的理據支持「反性傾向歧視法」,因為並不是所有差別對待都是不合理的。例如將「對同性性行為有道德判斷」等同「歧視」就是常見的混淆。
2.      若為同性戀訂立「反性傾向歧視法」,原則上沒理由不為其他性傾向制定反歧視法,照字面看,「性傾向」也應包括對亂倫(近親戀?)、孌童、獸交、姦屍、性虐待、濫交等。為何不制定反亂倫歧視法案?
3.      制定「反性傾向歧視法」會鼓勵不健康同性性交生活方式
4.      制定「反性傾向歧視法」會衝擊現時的家庭制度和整體社會
5.      「反性傾向歧視法」沒有足夠的民意基礎…等。
意味著同性戀在社會上不但沒有受到歧視(不合理的待對),而且他們存在合法化將會一併使更多的倫理及道德價值瓦解,並且此法並沒有廣大的民意基礎可背書。[11]
另一位立場鮮明的「明光社[12]」代表洪子雲的提出[13]
1.      同性戀並非沒有權結婚,只是不能與同性別的人結婚,並且同性婚姻沒有生育的可能性。
2.      同性伴侶很明顯缺乏一種性別模範,對於成長的兒童在性別成長方面有不良的影響,而且同性性行為常有濫交、精神病與感染致命性病。
3.      同志伴侶法所涉及的不是個人人權問題,而是社會是否願意撥出社會資源(即納稅人的錢)去支持、鼓吹這一類的結合呢?
著眼於同性伴侶無法生育、在性別教育上無法提供良好的模範、性行為本身容易感染疾病以及有身心症的情況,亦無法取得社會大眾的認可與支持。
性權會主席邵國華認為[14]
1.      若有人認為同性戀不道德,首先要問的是誰人的道德?
2.      反歧視法保障無論你認為這些人多麼不道德,都不可以解僱他或拒絕提供服務給他,因為他的工作表現與他的道德操守無關。對於基本選擇的自由(Fundamental Choice),如婚姻(包括離婚姻)的自由及生育的自由應被尊重及保障,而同性性行為及關係是一種選擇,他仍應受到基本選擇自由的保障,包括個人私隱權、婚姻及家庭生活權及平等對待權等。
香港基督徒學會[15]總幹事胡露莤亦提到[16]
1.      今日同志神學面對最大的困難一如婦女神學與其他第三世界神學經驗相同,是教會高舉聖經權威以及詮釋權的主導。邊緣者應取得自己對聖經及信仰的解釋權。
2.      聖經時代的婚姻不是兩性戀愛的結合,而是交易,女人是男人的財產,而「生養眾多,遍滿全地」的命令仍是今日上主對人的美意嗎?但耶穌曾對選擇不結婚生育的予以肯定(馬太19:11-17),因此單以「無法生育」為理由譴責同性戀是站不住腳的。
3.      從信仰的角度,更應強調以愛和公義為基礎的親密關係,而不是只看進行性行為者是同性或異性。
4.      現代法律本身只可盡量以公平為原則,讓不同的人在平等和尊重多元差異的原則下相互共存。
胡露莤在另一篇名為〈基督宗教與同志的和解〉中提到該所屬的團體立場[17]
1.      將異性戀與同性戀對立的二元思維,不單強化了彼此間的對立,更阻礙教會與同志信徒建立真誠與人性化的牧養關係
2.      支持政府制定消除任何形式歧視的法例,包括性別、殘疾、家庭崗位、種族、性傾向以及年齡等歧視
3.      對教會應在宗教活動的範疇內享有豁免
4.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活出上主的形象
點出這場宗教戰爭的困難:讓教會牧養的形像破壞,以及宗教團體對自身存在的危機感。而婚姻關係建立的核心點在於愛與公義,而不在乎性傾向,這樣的實踐需要由處境中的同志對聖經進行詮釋才合宜,不該由其他立場者代為詮釋決定發言。而法律的責任應是致力保障各種公平的關係。可惜的是,這部「反性傾向歧視法」沒有通過。

(二)          台灣方面
在台灣方面,收錄於〈生命教育研究〉在20116月的「同性戀專輯」,陳尚仁在其論文〈同性性行為的道德評價〉中針對同性婚姻提出其[18]
1.      欲望不道德,不符社會的期待與秩序
2.      違背生育形式,是一種錯誤的愛
3.      同性情誼缺乏承諾
4.      同性結合無法達到一男一女結合對生物性、社會性、生命的圓滿的功能
5.      不自然與建構…等因素所以不能認同。
這與前言中提到的515國際家庭日的對家庭功能的主張有相當程度的相符,該主張正向表列了家庭的內涵與元素,排除了「非一男一女」及「無能力/不生育」者建立「圓滿家庭」的被認可機會。
在孫效智的論文〈同性行為的道德判斷與論證–評陳尚仁《同性性行為的道德評價》一文〉[19]中,卻提出其論文的問題在於:以生育觀點看待性行為,將「違背生育」或「刻意拒絕生育」的性行為都是不道德的論點,是值得再思考的,因為不孕夫妻並非上述兩者,但卻明顯不符合生育功能的觀點;而同性間的性行為並無法立刻被標上是「刻意拒絕生育」[20]
在同一篇論文中更提出「偏離了性道德規範的證成如同其他社會規範的證成一樣,應從性行為是否在各方面『促進個人及社會幸福』來討論,而不應只從單一因素就獲得結論。」(孫效智2011)否定了陳尚仁對於同性性道德的疑慮。並認為:

換言之,陳文似乎承認,同性性行為並不會給別人或社會帶來什麼直接而立即的傷害,而這也就等於間接認了,同性性行為並不會像酗酒那樣明顯的害人害己。從這一點來看,以酗酒來比喻同性性行為似乎不恰當。…人不僅在「直接、立即可見」的領域內找不到同性性行為傷害他人或社會的證據,在這個領域外也可能找不到。…陳文加諸同性性行為支持者身上的「隱含假設」恐怕只是他對於敵陣營的一種稻草人攻擊(先假設敵對方是稻草人,然後指出稻草人很荒謬,就結論出敵對方很荒謬)。

反應出該論文對同性性行為在論證上不足與荒謬的立論架構。另外,在長期以來台灣的教會自以為能代表大眾發言自居,將自身的觀點擴張為整體社會的觀點上,在回應文中亦提到:

社會上大多數人的觀點?…這實際上是一種倒果為因的論證。…他本身是否成立還要看支持他的理由是否充份,而不能不由分說地便以之作為理由或甚至標準來否定少數人或其他看法。…同性性行為與亂倫之間…現今的社會對於亂倫的接受並沒有任何的鬆動趨勢…但社會上大多數人愈來愈容忍或接納同性性行為。…就算基督徒都反對同性性行為仍不能改變台灣社會大多數人接受同性性行為的事實,而這就使得陳文的論證陷入了道德相對主義的困難。換言之,大家只能各說各話,不能再以「社會上大多數人的看法」以外的道德理由來互相對話。

這可以成為教會在介定宗教立場與社會觀點上一個重要的提醒,而教會對於同性伴侶關係的認知錯謬也應有所調整。

(三)綜合比較
從香港與台灣基督教界對同性伴侶議題的看法,可整理如下:
1.      反對同性伴侶:
(1)   違反聖經的教導
(2)   同性戀者沒有遭到歧視
(3)   鼓勵同性戀及其他不道德的行為,也不健康
(4)   對傳統家庭帶來衝擊
(5)   違返自然生育法則,教養環境不健全
(6)   不被社會大眾所接受
2.      不反對同性伴侶:
(1)   詮釋權主導的錯謬,應交由弱勢者按其處理詮釋
(2)   政府應致力消除各種歧視,使人自由發展
(3)   社會觀感並非完全否定同性婚姻
(4)   生育觀點不全然就是完全家庭的必要條件
(5)   反對方不恰當的推論與指控與事實不符

相較於香港對於同性伴侶的熱烈論述,台灣的基督徒社群顯得相當平靜。可能與台灣的基督5%的人口實在是少數,而有興趣在神學上進行深刻討論者已少,若要考慮到台灣本土對於同性戀行為模式,以及同性伴侶議題的特殊性的論述更為罕見。致使教會在近幾一種沒有討論的情況下,按內部「共識」行事,維持一種混雜著儒家倫理態度(如陳尚仁)與保守的基督教倫理觀(如海斯),成為牧養與社會參與社會的立場。

三、台灣同性伴侶的現況
(一)女同志的現況
台灣的女同志在「家庭」概念的努力是相當明顯的,極積擴大家庭的概念與實質內涵。台大社會系教授吳嘉苓在回應以女同志為主體對家庭概念的回應指出:

這些實實在在的多元家庭經驗,成為重要的基礎…婦運與同運長久以來挑戰單一的家庭圖像,揚棄一夫一妻一對兒女的異性戀家庭做為家庭模範。…許多研究調查逐漸去除我們的迷思,提醒我們看似社會最認可的家庭組合,卻並非親密關係的保證。…非特定組合的家庭(按:如女同志的家庭概念)才能甜蜜幸福。如果美國總統歐巴馬讓大家恍然大悟,原來青少女懷孕、隔代教養、移民婚姻所成長的小孩,如此頭好壯壯,台灣這些先行者(按:女同志家庭)打造出來的成家樣態,也一樣豐富了我們對於幸福成家的想像。[21]

現行台灣的法律對於非「一夫一妻」的婚姻沒有任何保障,所以諸如「青年成家方案」、保險、醫療(特別是探視權與手術決定權)、財產、領養…等均無相關的規定。這對於女同志們的家庭概念帶來很重大的影響。
在一本收集28個對家庭概念的想像與現況的文集中提到關於家庭的想像,可能會缺少小孩,但並不需要靠生殖來肯定自己存在或愛戀的價值,家庭亦不需要限制在血緣關係裡。同性伴侶在任一方未向家人出櫃坦誠自己的性傾向時,雙方轉而以好朋友的名義出現在彼此的家庭或工作場合,即使已同居亦不會在對家人互動上特別的表現,以一種兩面生活的方式在既有的原生家庭關係中保持互動,有些終其一生都需要如此,但亦有突破者。另一個型式是同性伴侶同居,而彼此的家人都明白也接受這樣的生活型態,並將同性伴侶視為另一位兒子或女兒的看待。亦期待未來能有「彩虹公寓」的出現,讓老年生活不是單獨的,而形成一個彼此照顧的團體。[22]
關於養育孩子,在女同志伴侶當中有很積極的作為。透過在外國人工授孕取得精子,並在台灣產下小孩;或與男同志結婚後取得精子與婚生子女的名份後離婚與同性伴侶同居並共同扶養小孩;透過管道、關係與金錢在台灣取得精子並生孕孩子[23]等這三種方式。即使在現行法律並未保障在扶養與監護權情況當中,這些女同志已有十分的勇氣與決心要將孩子扶養長大。[24]
對於女同志伴侶而言,「所以,我需要異性戀社會真正理解我和伴侶組織家庭面臨的困難–那些因著性別歧視、性別二分的刻版印象、性少數族群背負的污名、異性戀霸權宰制,所造成的困難。[25]」對於社會結構的不適應反應在強性的情緒當中,而形塑更堅固關於家的概念:「家,就是給我安全感,給我歸屬感的地方。[26]
「契約制的婚姻關係」成為女同志們努力與爭取的方向之一,擴大家庭的具體內涵,並透過立法與修法來達成:

有鑑於婚姻並非組成親密關係唯一的理想形式,而且為了突破傳統婚姻的性別體制,讓不想結婚的人在法律上也有成家選擇,…一方面推動同志婚姻合法化,他方另行設計一個符合台灣社會民情與文化脈落的伴侶制度,只要是兩個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不限性別,都可以在思周全之後簽訂伴侶條約,建立家庭。…伴侶制度不像傳統以「性與生育子嗣」為主要成家目的…。[27]

在努力中的方向有三個:同性的婚姻、民事結合(civil union)、同居伴侶契約(domestic partnership)。其中民事結合與同居伴侶契約是不分性別限制的,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底下,部份地享有婚姻的法律權利與義務[28]。在財產上採配偶分別制,修改「婚生推定」親子關係的認定限制,並修改民法1073-1080條收養條例讓同性伴侶以收養的方式在生育方死後後仍能繼續扶養孩子…等。
        對於同性伴侶組織的家庭對其扶養的小孩的研究仍在累積中,截至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 2005)目前的研究裡,同性伴侶的孩子在性別認同上與異性戀家庭的孩子沒有顯著的不同,亦沒有證據支持兒童性別錯亂是受同性伴侶父母的影響,有的卻是更能包容與尊重他人。

Results of research to date suggest that children of lesbian and gay parents have positive relationships with peers and that their relationships with adults of both sexes are also satisfactory. The picture of lesbian mothers' children that emerges is one of general engagement in social life with peers, with fathers, with grandparents, and with mothers' adult friends-both male and female, both heterosexual and homosexual. Fears about children of lesbians and gay men being sexually abused by adults, ostracized by peers, or isolated in single-sex lesbian or gay communities have received no support from the results of existing research. [29]

若讓一個人的性向不出問題的必要或充要條件是在一個一夫一妻的家庭中成長,那麼社會上這麼多的同性戀是從石頭裡碰出來的小猴子了。影響一個人生命成長的是教養的方式、責任與愛。[30]
台灣的伴侶法推動單位希望能在2016年完成立法與民法相關條文的修改。這一方面表達女同志們對於「成家」的期待與實踐層面積極的作為,也期待這樣的努力可以讓社會反思「婚姻」並不一定是成家的形式,也不一定所有同志的唯一選擇,同志也希望終生委身的關係被祝福與支持。「同志伴侶能夠成家,…則是代表社會公平/正義的進一步實現[31]」。

(二)男同志的現況
紀大偉認為:「異性戀正忙著走出婚姻(指:離婚、分居等),而同性戀卻要走入婚姻。婚姻只是成家的方式之一,對異性戀同性戀都一樣。…婚姻在國內外具有神聖性的主因之一是:它跟財產緊密綑綁在一起。…也該找出婚姻(含同性婚姻)之外的人生選項,讓不同的心找不到同的家。有些人不適合一對一的婚姻,卻適合同居,或三人的關係(而不是一對一),或跟貓狗同住…。[32]」點出婚姻有很重要的因素是經濟的維持,而是否「一對一的關係」對於男同志而言似乎已是可討論的部份。
在沈志勳針對中年男同志的研究當中指出,基於長輩對成家生子的壓力與期待下,選擇進入異性戀婚姻當中,並將家庭生活視為重要的事情,並期待養兒防老,「也覺得婚姻家庭生活的維繫也是在為自己的老年作準備,…有結婚、有小孩,或許將來老了、病了,還可以得到『回饋』:有配偶或子女可以照顧,不用擔心自己會成為無人照顧的獨居老人。[33]
另一方面,在有實質的異性戀婚姻關係的同時,有部份的男同志仍會私下發展同性伴侶的關係,並期待在孩子長大或異性伴侶過逝之後可以在新的環境裡過老年生活,仍表達著希望可以與同性伴侶共度餘生。這類型的男同志反應出一方面要顧及長輩對傳宗接待的期待、對異性婚姻的照顧責任外,亦期待能有孩子可以在晚年給予照顧,並與同性伴侶共度餘生的想法。男同志表達對於家庭、責任與長久關係的肯定態度。[34]
在不論有無進入異性戀婚姻或同性伴侶的男同志們,都有想法要在老年時共同居住,以達到生活上彼此照顧的需要。[35]
在王曾勇對於老年同志的研究當中指出,由於男同志對於肉體青春的崇拜,以致老年同志遭圈內與圈外的雙重歧視,而消失在同志圈中。「在異性戀的世界,我們看不到作為同志的希望;在同性戀的世界,我們同樣看不到作為老年同志的希望。[36]」並發現老年男同志在有與異性戀婚姻交錯重疊的同志認同:「同志經驗應為多樣,同志社群有高度異質性。…我們發現,影響台灣中老年同志認同的重要社會關係是他們進入異性戀家庭後所建立的婚姻關係,因此他們的同志認同與他們的婚姻關係產生交錯重疊的現象。[37]」,因而在內在感覺到相當痛苦。
其中亦有與同性伴侶維持27年之久,而其中一方仍在異性戀關係裡並育有三個子女,但同性伴侶雙方都以異性婚姻的維持為前提交往與互動。另有以賺錢換取在異性戀婚姻中享有同志生活的自由,透過金錢緩解他在婚姻裡「不忠」的道德控訴。

他的妻子在經濟依賴與男人作主的父權家庭體制裡,沒有足夠的經濟條件與文化資源去挑戰許大哥的同志生活,選擇忍氣吞聲反應女人在家庭結構的弱勢地位。但這也不代表許大哥可以任性不受限制地追求他的同志生活,許大哥仍受到這強烈的家庭責任感,他把提供家裡穩定的經濟來源視為他做為丈夫與父親必須負起的責任。[38]

老年同志展現的與中年同志的情況有類似之處,他們對於已進入的異性戀婚姻感覺有責任需要維持,但一方面又有同性伴侶關係發展的需要,呈現一種雙面的生活情況。研究也發現這些老年同志深受中國家庭倫理道德的影響,與自己的同志身份有不同程度的妥協,並非二元對立,並以是否盡到家庭責任來衡量自己是否可以發展同性關係的關鍵。[39]
        在婚姻關係中受到壓抑的同志關係成為已婚男同志面對老年最大的遣憾,甚至有希望自己的同志伴侶比他早死的期待,讓另一方有機會照顧他與主導他的後事,諷剌的是若不這樣這對戀人將無力抵抗讓他們分開30年之久的異性戀家庭倫理規範。[40]這也表達男同志對於長久同性關係的委身(承諾)與對現實倫理要求的無奈協妥。

(三)分析與比較
從《我的違章家庭–28個多元成家故事》評審觀察到的現象:「投稿者女多於男,女同志多於男同志,有數名女異性戀、雙性戀,也有跨性別的作者,但是就是沒有一位是異男。[41]」造成這情況的原因也可能與宣傳的方式、主辨單位,以及不同性別/性傾向在書寫習慣上的差異,但是呈現起來就是女性/女同志在成家上的想像與努力是比較明顯的。
青年男同志的資料缺乏,也反應著當無法進一步了解這個區塊對於家庭的想像,也反應著該區塊在伴侶關係上是不穩定亦難長久,亦是本報告無法深入討論的缺憾。而中年開始的男同志在伴侶關係上常受到原生家庭對傳宗接代的倫理影響,可能需要採取某些妥協,進入異性戀婚姻並與同性伴侶保持關係。但近一代的中年男同志伴侶已開始有所不同,並因為社會風氣的轉變,「結婚成家」的壓力已不如以往強烈,亦較能接受獨身的宣稱甚至是有同性伴侶的存在。
女同志們在期待與維繫長期的伴侶關係上有突出的展現,並努力推動同性家庭的社會支持系統。擁有自己的小孩並扶養成長則是另一個明顯的走向。雖然無法直接透過與同性伴侶取得生孕的完整條件,但仍能順利產下孩子。
不同男同志或女同志在對未來老年生活的規畫上,都期待可以有「彩虹社區」的出現,讓可能沒有下一代的或失去另伴侶的生活可以彼此照顧,共同生活的模式與同居親屬的認定,則是未來值得研究的議題。

四、神學反省
在公共神學的批判上,教會常將基督教信仰化約為一系列的「是」與「不是」:

就以同性戀為例,教會往往將問題化約為對與錯、可以與不可以,但結果是,教會將精力放在一個對與錯的概念上,卻沒有藉此反省教會對單身與婚姻的倫理。侯活士特別批判一種將婚姻浪漫化的傾向,並指出若愛是核心的話,同性戀者所表達的愛並不遜於異性戀者。[42]

可惜的是家庭的核心是愛,但卻因反對同性伴侶而遭一併被否定了。並且,侯活士認為現今最大的敵人不是同性戀而是資本主義:讓人認為長期委身是沒有效用的,反而最好的是維持短暫的關係,這似乎反應著教會並沒有看清楚敵人在哪,或是其實教會已受到資本主義帶來的巨額奉獻好處,而敏銳度喪失了。
        然而,當宗教所提供的安全感化身為或等同於某種社會制度或秩序時,宗教人士便會漸漸失去對宗教超越性的體驗,反而被自己設計的恐懼所困。[43]」以一夫一妻的婚姻與家庭來克服對關係的恐懼時,任何不符合這設計模式的就會帶來緊張與恐慌,甚至被認定是邪惡不可接受的。「關鍵不必然在於離婚、同居或同性關係等,是否對社會秩序帶來破壞或它本身是否邪惡,而是在於基督教不再讓人有信心和盼望面對恐懼,反成為維護社會現狀的力量。[44]」對於變動的恐懼,反倒讓教會成為結構的穩定與維持者,在某些時刻是令人珍惜的,但是許多地方卻反而是結構性的惡的來源。
在《世界人權宣言[45]》中第十六條第一項裡提到「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並在第七條當中提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對於同性伴侶而言是很重要的盼望所在,亦是教會與社會大眾應時刻彼此提醒之處。
        另一個因失去信任而猜疑,反應在運用「滑坡理論(theory of slippery slope)」來證明他們的觀點是可信的。如:支持同性戀將會鼓勵我們的下一代成變成同志、同居伴侶法通過將鼓勵同居並帶來更多問題…等,這種非理性的想像與自我恐嚇,也對非典型的伴侶與家庭型式帶來令人不滿的情緒。一種建立於非事實基礎的想像,讓美好的事蒙灰,讓受壓迫的人無法喘息。
        20069月底,在台北有四對女同志在同志遊行當中舉行婚禮,「現在我奉聖父、聖靈的名為妳們這4對同志伴侶證婚成為同志婚姻伴侶,願上帝賜福保護,願上帝的臉光照妳們…[46]」,在201111月底,於高雄的真愛碼頭有另一對女同志舉行了婚禮,這兩次都邀請牧者主持祝福的儀式。活動的主辨人表示:「祝福典禮選擇在真愛碼頭舉辦的意義在於突破以往真愛碼頭都是給與異性戀結婚、約會的地方;同志也有人權,也應該能在同一個地方接受愛的祝福![47]」前後相距五年的時間,台灣的社會與教會界都著不同的變化,同性伴侶們正朝著立約的長期關係努力,而期待人們特別是教會界可以從他們實際的行動中,看見上帝愛的見證。





參考書目:
1.      葉敬德主編。《彩虹的兩端–性傾向歧視立法爭論二百天》。香港:基道。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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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增勇。〈跨越世代相遇:看見「老年男同志」〉《生命教育研究》。31期。2011
9.      孫效智。〈同性性行為的道德判斷與論證─評陳尚仁《同性性行為的道德評價》一文〉《生命教育研究》。31期。2011
10.  沈志勳。〈中年男同志的老化態度與老年準備初探〉。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2004
11.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我的違章家庭–28個多元成家故事》。台北:女書。2011
12.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彩虹熟年巴士–12位老年同志的青春記憶》。台北:基本。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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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15快樂義走的緣起〉,http://www.idof.org.tw/index.php/2011-04-19-01-03-55,截取日期:2011/12/29
[2] 515國際家庭日,為"同志"義走 !〉,http://www.wretch.cc/blog/w9711301/1674625,截取日期:2011/12/29
[3] 影片:〈南人窩之國際家庭日彩虹義走〉,http://www.youtube.com/watch?v=EbCMX88hIg4,截取日期:2011/12/29
[4] 〈我們愛同志,但上帝會用火球毀滅台灣!?─記台灣首次反同志大遊行〉,http://pots.tw/node/3696,截取日期:2011/12/29
[5] 這是另一個教會隱藏在組織與活動背後的例子,這個以天主教以及新教保守反同勢力所組成的民間團體,透過議題的操弄,將教會內的觀點轉化為普遍社會觀點的做法,迫使教育部暫緩推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在各級教育中納入多元性別教育,以培養對差異的尊重態度。並以「反對教育部在國小、國中性別平等教育中鼓勵性解放」的標題,進行網路及紙本連署。〈台灣真愛聯盟〉,http://tulv.tw/,截取日期:2011/12/29
[6] 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約倫理學》(The Moral Vision of the New Testament)(台北:校園,2011)535
[7] 海斯,《基督教新約倫理學》,532-6
[8] wiki「性傾向歧視條例」,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0%A7%E5%82%BE%E5%90%91%E6%AD%A7%E8%A6%96%E6%A2%9D%E4%BE%8B,截取日期:2011/12/29
[9] 關啟文,〈應制定「反性傾向歧視法」嗎?〉《愛與慾–基督教性神學初探》(香港:基道,2003)156-8
[10] 關啟文,〈應制定「反性傾向歧視法」嗎?〉《愛與慾–基督教性神學初探》,159-164
[11] 該纂文者及相關被認為對性別議題保守的學者,在2011年受邀請到台灣的東海大學及中正大學進行同志人權的講座。東海大學「從基督教精神看性別平等法制—比較法的觀點」研討會」(http://www.cs.thu.edu.tw/?q=node/15991),中正大學「聖經與法律學術研討會」(http://www.taiwanlaw.com.tw/newsDetail.aspx?id=150)。這兩場研討論都引發關注性別議題的團體抗議,在其中中正大學場次當中的文案上印有:「主流的同性戀生活方式是不大健康的」、「男同性戀者特別傾向濫交,他們的性伴侶數目相對大很多,有些甚至成千上百」、「所謂忠實的同性伴侶其實很多時都容許對方在外面搞關係」等,並要求法律系學生強制場聆聽,引發爭議。見〈演講涉同志歧視 中正生發起拒聽活動〉(大學報 1510 11/11~11/17)http://www.uonline.nccu.edu.tw/index_content.asp?sn=1&an=12147,截取日期:2011/12/29
[12] 明光社經常和同志平權運動、自由派知識份子發生衝突。該社也被傳媒和網民稱之為『道德塔利班』。有指明光社動用「傳統中國文化」和「華人社會」這些語意含混的概念,來反對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法例和同性婚姻。然而,她/他們未曾闡釋所謂的「傳統中國文化」所指的是哪一段源遠流長的中國歷史。」見wiki「明光社」,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8%8E%E5%85%89%E7%A4%BE,截取日期:2011/11/29
[13] 洪子雲,〈回應同志婚姻/伴侶法〉《愛與慾–基督教性神學初探》,167-172
[14] 邵國華,〈性傾向歧視立法–需要與誤解〉《彩虹的兩端–性傾向歧視立法爭論二百天》(香港:基道,2005),102-111
[15] 一個以凝聚基督徒共識,透過對當地本土的關懷進行反省並期待對社會帶來具體貢獻的團體,http://www.hkci.org.hk/news/index.html,截取日期:2011/12/29
[16] 胡露莤,〈同志身上的基督〉《彩虹的兩端–性傾向歧視立法爭論二百天》,114-120
[17] 胡露莤,〈基督宗教與同志的和解〉《彩虹的兩端–性傾向歧視立法爭論二百天》,121-4
[18] 陳尚仁,〈同性性行為的道德評價〉《生命教育研究》,31期,2011
[19] 孫效智,〈同性性行為的道德判斷與論證–評陳尚仁《同性性行為的道德評價》一文〉《生命教育研究》,31期,2011
[20] 套句在《自由大道》(Harvey Milk 2008)裡的經典台詞,同性議員向基督徒議員表達同志生育的觀點:上帝曉得我們有多努力!(God knows how hard we do!)
[21]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我的違章家庭–28個多元成家故事》(台北:女書,2011)6
[22]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我的違章家庭–28個多元成家故事》,4751-759-6166
[23] 現行法令規定,在台灣只有不孕的夫妻可進行合法的人工授孕。
[24]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我的違章家庭–28個多元成家故事》,83-94
[25]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我的違章家庭–28個多元成家故事》,120
[26]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我的違章家庭–28個多元成家故事》,138
[28] wiki「同性婚姻」條目,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0%8C%E6%80%A7%E5%A9%9A%E5%A7%BB,截取日期:2011/12/30
[29] Lesbian & Gay Parenting, US: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APA),2005http://www.apa.org/pi/lgbt/resources/parenting.aspx,截取日期:2012/01/12
[30] 影片:〈一個同性戀家庭長大小孩的見證詞《什麼成就一個家》〉,http://www.youtube.com/watch?v=CYcv32rIn3g,截取日期:2011/12/30
[31]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我的違章家庭–28個多元成家故事》,147
[32]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我的違章家庭–28個多元成家故事》,34-5
[33] 沈志勳,〈中年男同志的老化態度與老年準備初探〉(碩士學位論文,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研究所,2004)180
[34] 沈志勳,〈中年男同志的老化態度與老年準備初探〉,192
[35] 沈志勳,〈中年男同志的老化態度與老年準備初探〉,209
[36] 王增勇,〈跨越世代相遇:看見「老年同志」〉(彩虹熟年巴士。台北:基本,2010)183
[37] 王增勇,〈跨越世代相遇:看見「老年同志」〉,192-3
[38] 王增勇,〈跨越世代相遇:看見「老年同志」〉,199
[39] 王增勇,〈跨越世代相遇:看見「老年同志」〉,207-8
[40] 王增勇,〈跨越世代相遇:看見「老年同志」〉,210-1
[41]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我的違章家庭–28個多元成家故事》,187
[42] 龔立人,《是與非以外–基督教的倫理想像》(香港:基道,2010)137
[43] 龔立人,《是與非以外–基督教的倫理想像》,164
[44] 龔立人,《是與非以外–基督教的倫理想像》,164
[45] 〈世界人權宣言 1948〉,http://wildmic.npust.edu.tw/sasala/human%20rights.htm,截取日期:2011/12/30
[46] 〈台灣同志大遊行 舉行亞洲首次同志集團婚禮〉(中央社2006-09-30)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3518,截取日期:2012/01/03
[47] 〈女同志高雄真愛碼頭辦結婚 見證愛情〉,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19829,截取日期:20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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